(五)对于案件审判中运用法律、法规有不同的理解时,不要轻率发表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性意见,可先在内部提出或登内参反映,待达成共识后于适当的时间予以发表。应该说,评论是新闻报道的点睛之笔,新闻媒体在报道案件事实之时,也可以适当地发表评论。根据 《马德里原则》第l条、第3条规定摘要:媒体有职责和权利收集情况,向公众传达信息,并在不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之前提下,对司法活动进行评论,包括对庭审前、庭审中和庭审后的案件;对司法活动进行评论的权利不应受到任何非凡限制。虽然中国并没有加入该区际性条约,但该条约对我国今后制定新闻方面的立法无疑具有可资借鉴之处。
(六)无论是法院还是新闻媒体,都希望早日出台一部相关的法律、法规,学界也早有此呼声。但鉴于相关法的确是一部不易制定的法律,在民主的理想和现实之间,制定者必须站在理念和制度的基石上。现阶段,要处理好新闻监督司法的合理界限,除了上述几点注重事项的要求以外,还要强化职业道德要求,加强管理,廉洁自律,杜绝对司法机关提供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尤其要防止媒体成为司法机关自我宣传的“扩音器”。另外还应做到不采访审理案件的法官,陪审员及他们的领导,确保法官始终给人以独立、中立的印象摘要:法院可以制定新闻媒体合理运作的内部规则,建立新闻发布制度等等,这样一来为法院审判提供了方便,也为媒体的合理介入提供了规范性限制,使之有章可循。
综上所述,在我国实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审判对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开放,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新问题。一方面,新闻媒体增强对司法活动的关注和报道是一种可喜的趋向,体现了大众传媒和公众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并进而体现了公民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可以起到促进司法改革、减少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积极功能。另一方面,大量的新闻报道、偏颇的公众舆论,可能对司法机关的工作产生负面的不良影响。舆论的导向和社会的压力可能影响办案人员独立地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决定,社会舆论的过于关注可能引起党政部门对司法机关对社会热点案件的处理加以干涉,从而妨碍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动摇司法独立的宪法原则。因此,在这种新形势下,如何既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和促进功能,又要避免大众传媒对司法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摘要:既要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和媒体享有的新闻自由,又要维护司法独立的原则和司法的权威,这是法学界和新闻界需要共同探索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摘要:
①《大众传播法概要》,卡特著,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②《法院独立审判新问题探究》,蒋惠岭著,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
③《论美国的民主》,托克维尔著,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④《媒体监督摘要:伸长你的触角》,武文立作,载《党政干部学刊》2000(2);
⑤《培根论说文集》,培根著,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