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对“沉默权”问题采取行动吗?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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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界一度争论激烈的“沉默权”问题,最近又因一则有关“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警语退出武汉警方审讯室的消息,再次引起波澜。为探个究竟,记者专程赴武汉采访,但结果有点出人意料……

  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迈出了关键一步-“无罪推定”终被写入,不过,作为“无罪推定”原则一项重要内容的沉默权,则并没有被写入新刑诉法。1998年10月5日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这是否意味着我国将确立“沉默权”法律原则呢?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警语确已退出审讯室,但武汉警方认为某通讯社的有关报道过头了。

  说到沉默权婉拒采访者

  国内某通讯社近日发布了一条有关“沉默权”的消息,内容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警语已退出武汉警方的审讯室,该市青山区警方还表示尊重被讯问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此消息由多家媒体刊载后,反响非常强烈。为探个究竟,记者近日专程赴武汉采访。

  采访中得知,武汉市警方对这条消息持有不同的看法,他们普遍认为报道“过头”了。据悉,该消息发布后,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记者准备就此到武汉采访,但武汉警方以沉默权问题目前不宜报道为由,婉拒接受采访。记者此次也是好不容易才获准采访。

  在青山区公安分局,记者发现各派出所审讯室的墙上,已不见“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警语。分局的同志解释,这条沿用多年的警语虽然不见了,但并不意味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已退出历史舞台,因为这是一项基本原则,而且这个原则一直在沿用:坦白与抗拒,关系到认罪态度问题,而法院一旦定罪,在量刑方面是会充分考虑认罪态度问题的。

  至于沉默权问题,武汉警方的观点是:沉默权目前还只是一个在法律界内部存在争议的理论问题,现阶段不宜提及。

  新刑诉法打破“无罪推定”禁区后有人“顺理成章”地提出沉默权,但-

  争了几年仍是纸上谈兵

  此次引起轩然大波的沉默权问题,其实早在三四年前就有人提出,并引起了激烈争论。不过三四年前的那场争论并没有见诸大众传播媒介。

  何为沉默权?它指的是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面对公安民警、检察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也就是说,沉默权的确立,必须以“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为前提和基础。“无罪推定”原则的首倡者-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在1764年,对“无罪推定”原则作了如此解释:“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得到证明,那就不应折磨无罪的人。”

  “无罪推定”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最大的禁区。直到1996年3月,获全国人大通过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终于迈出关键的一步-吸收了西方“无罪推定”原则的精髓,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而就在新刑诉法出台前,法律界在讨论新刑诉法草案时,有人提出了沉默权的概念,理由很简单:既然是从“有罪推定” 走向“无罪推定”,何不承认沉默权?

  据刑法学博士甘正培介绍,直到1996年3月全国人大开会审议新刑诉法草案期间,法律界有关沉默权的争论仍在激烈地进行。最后,反对的意见压过了赞同的意见,沉默权没有被写入新刑诉法。“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必须如实回答。”这是新刑诉法第93条的规定。也就是说,现行法律不承认沉默权。

  几年来沉默权之争中的两方面不同的意见主要是:

  主张在立法中确立沉默权的学者认为,确立沉默权是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后的大势所趋,其最大的好处是可根治多年来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行为。因为一旦嫌疑人不老实开口交代,很容易有刑讯逼供行为发生。

  反对者则认为,沉默权的实质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因为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审讯一言不发者往往是老奸巨滑、罪大恶极之徒。如当年公审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时,张春桥就是始终一言不发,以沉默来对抗正义的审判。确认沉默权原则无疑是让这类不法之徒逍遥法外。此外,我国刑事侦查手段和技术还很落后,破案的主要手段还是依靠讯问嫌疑人、录取口供。如果不顾国情而提倡沉默权,将不利于公安机关破案和法院定罪。

  尽管我国还不承认沉默权,但武汉青山警方已强调尊重嫌疑人的正当权利

  审讯打骂待岗处理

  虽然现行法律不承认沉默权,但武汉市青山区公安分局已强调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即使嫌疑人不开口,办案人员也不能有打骂和刑讯逼供行为。该分局制定了一套有关严格依法办案、文明办案的规范,任何民警一旦违反,轻则受到诫勉,重则可能下岗!

  一个多月前,该分局宣布对五名民警作出待岗处理,引起震动。其中有一名民警,就是因办案不文明而受到处罚的。这名派出所民警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有打骂行为,两次被投诉。

  采访时记者向该分局的多位基层办案民警提问:在新的刑事法律体系的规范下,如果碰上犯罪嫌疑人不配合甚至死不开口,你们如何把案子办下去?

  他们的回答是:转变以往较为单一的办案思路,着重从证据入手,提高审讯水平和技巧。他们办案新思路尚未系统地总结出来,不妨先看看具体的办案实例-


  武汉青山警方说了两个办案实例-

  犯罪嫌疑人死不开口怎么办?

  这是一个三人诈骗团伙案:把普通的鱼肝油说成是东南亚一带热销的“熊胆丸”,一粒值上百元,以此在街头设骗局。

  一名退休的老教授曾被这伙人骗去1.7万元。去年11月15日一早,老教授在街上发现了这三人的踪迹,马上去红钢城派出所报案。民警很快将三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可第一轮讯问,都不承认诈骗。

  “这个时候我们不能像以往那样仅仅是坐堂审案了”,该所刑侦副队长贺金波介绍说,“现在要腿勤、脑勤、车勤。 ”贺派三名民警分头去三名嫌疑人家中调查。外调结果显示:这三人中两人下岗,一人来自农村,可三人的家中均装饰豪华,与家庭收入情况极不相称。据此,审讯人员开始追问他们置家当的钱从何得来。三人均支支吾吾解释不清,最后,只好认了。就这样审破诈骗案十余起。

  如果嫌疑人自始至终不开口交代,怎么办?从证据上“定”住嫌疑人!红卫路派出所曾办过一宗杀人案:五名小青年抢劫初二学生小万,逼着小万回家拿来400元,可他们还嫌少,将小万打得不醒人事。他们以为小万死了,竟绑上大方砖将小万沉入水沟中。案发最后小万的尸体被人发现,五名犯罪嫌疑人最后全部落网。审讯中,其中四人供认了,可26岁的刘勇从被抓获之日起直至法院开庭审理,一直不认罪。然而人证、物证俱在,特别是另四名同伙均指证刘勇参与作案,他们之间有关作案细节的供述又很吻合。法院最后根据刘勇的罪行依法判处其20年有期徒刑。

  沉默权何时能被确认?

  青山分局有关人士说,文明办案,很重要的一条是证据的采集。近日在湖北召开的全国刑事技术工作会议一再强调,将在资金、技术、设备上向办案一线倾斜,确保办案人员能够准确、及时地侦查取证。有法律界人士评价说,立法是随着司法实践的进步而进步的。一旦司法实践的水平有了明显提高,沉默权原则具备了在司法实践中可供操作的基础,那么,承认沉默权也就是水到渠成的事了。

  我国已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明文规定: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这条法律原则和沉默权是一回事吗?中国政法大学法制研究所所长卞建林在接受传媒采访时表示,这个原则范围比沉默权要广,但基本精神是一致的。按照这一原则,除犯罪嫌疑人外,证人也享有沉默权。在不久的将来,一旦被批准加入该条约,我国就将确立这条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