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在新闻发布会上说,超期羁押一直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目前这个问题尚未得到完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依旧强烈。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羁押期限的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和职责,检察机关必须模范执行国家的法律。赵登举说,超期羁押的本质是非法拘禁。
超期羁押有复杂的原因,根除这种违法现象需要做大量细致的工作,其中之一就是对有关个案作详细分析,搞清楚在什么情况下,违反了哪些程序就必定会造成这种情况。
发生在1994年的河北省承德市检察院诉陈国清等四人抢劫案,至今没有得到审结,四被告被超期羁押已长达9年。究竟为什么会这样,本报记者走访了首都三位著名法律专家,对此案的办案过程做了详细评论。希望法律工作者和广大读者都能从中得到教益。
2000年12月27日,本报发表长篇报道———《被反复驳回的死刑判决》(《冰点》337期),报道河北省承德市四名青年,因涉嫌抢劫杀人,被关押6年,三次均被承德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又三次被河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目前,四被告已被关押9年,此案仍没有得到公正判决。
在此之前,河北省高院曾指出此案20余处疑点,但在最后一次发回时,提出“如查证没有新的进展,就留有余地的判处。”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000年10月8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次开庭,在对河北省高院所提出的所有疑点没有一个得到进一步澄清的前提下,果然“留有余地的”判处四名被告人两人死刑、一人死缓、一人无期。
在此之后,河北省高院有关负责人在电话中告诉记者,省高院正在抓紧时间做复审的准备工作。
河北省高院的“复查准备工作”,使得四被告在看守所又被超期羁押了近三年。 2003年7月22日,河北省高院终于不再发回重审,在承德开庭审理此案。
记者当日在旁听此案时看到,四被告由于被执法机关超期羁押,承受一次次的死刑判决,他们的身心已经受到严重摧残,第一被告人陈国清在庭上已经言语不清,思维呆滞,不能正常陈述自己的上诉请求。
开庭期间,记者看到,数百名村民和被告家属,始终在法院外扒着铁栅栏向里面张望,直到闭庭,他们才冲到法院门口,等待运送被告的车出来。
被告人杨士亮的母亲,因病不能挤到前面看车里的儿子,只能在一旁默默流泪。一被告的亲属情急之中,只看到有人戴着手铐向车外挥手,却没看清是不是自己的亲人。据被告亲属称,9年里,除了开庭,他们无法见到亲人。一被告的儿子,出生不久父亲就被关押,现在已是四年级的学生。一被告的奶奶,没有等到孙子归来已离开人世。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本案被告辩护律师。
律师说:所有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现场勘验、尸检报告、被屈打成招的口供,都不能佐证四名被告人有罪
本案第一被告人辩护律师,长期为本案进行法律援助的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吕宝祥认为,此案不是证据不足的问题,而是根本就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却严重超期羁押、侵犯被告人生存权利的问题,卷中所有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现场勘验、尸检报告、被屈打成招的口供,都不能佐证四名被告人有罪。律师曾多次要求对被告人应变更强制措施,但执法机关却始终超期羁押被告人。
此次开庭,由省检察院指派的检察员甚至指出,对后两名被告一死缓,一无期的判决是量刑不当。当律师提出法律规定上诉不加刑时,对方回答,还可以发还。此次开庭验明,四名被告人身上均有伤痕。检察员却当庭提出,既然被告辩护律师提出被告身上的伤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所致,律师就要拿出证据。
本案第二被告辩护律师,北京市海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伍先彪进一步指出,本案从1994年7月底案发到公安机关进入现场勘验后立案,至2003年7月22日最近一次开庭,时间跨度长达9年,每一个阶段都存在严重超期羁押的问题。一审法院最后一次判决是2000年10月8日,被告人当庭均提出上诉;二审上诉阶段的法庭审理期限法律规定最长为两个半月,但是至今没下判决,光二审期间超期羁押近三年。
本案四被告人均提出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而一审法院四次开庭,每次被告人和律师都提出当庭验伤,法庭从未理睬。在第四次开庭时被告的手被反铐在后面,怕被告把衣服弄开,让审判人员看到伤痕。同时被告虽然在公安面前承认作案,但有的到了检察机关又全面翻供。在法庭上,四被告没有一次承认犯罪事实。这充分说明本案确实存在刑讯逼供。
本案的现场勘验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字,都是由公安人员自己在写,称提取北戴河牌烟头一个,但是这个烟头到底多长多大、外观颜色、没有记载;现场勘验称拍了照片,但烟头的照片始终未在庭上出示———完全有理由怀疑,这是一个根本不存在的烟头。从鉴定结论中看,公安机关是在对刀子作出血型鉴定后才从被告人家里搜出一把刀子,而鉴定过血型的那把刀子,却从没有在法庭上出示过。这样的证据,根本不能作为定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