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经济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其法律预防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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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为我国国力的进一步增强注入了新的活力。然而,国门大开泥沙俱下,加之我国经济体制在从过去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必然存在的种种弊端,使得一些党政干部经受不住考验,成为金钱的奴隶和牺牲品,戚火贵、胡长清、成克杰等腐败分子的纷纷落马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尽管这些腐败案件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但是,他给我们的党和政府形象却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如何预防或减少这类腐败案件的发生?是我们党、我们党的党员以及法律工作者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当前干部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预测

  笔者对苏中某县-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近5年来审理的干部经济犯罪案件进行了分析。从1997年以来,该院共审结涉及干部经济犯罪案件46件48人,涉案金额达383万元。其中贪污(侵占)18件19人,受贿18件18人,挪用公款10件11人。纵观上述所有案件,结合当前我国所发生的大要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统计显示,198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贪污贿赂等犯罪线索118万件,经初查决定立案侦查54万件,贪污贿赂5万元、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大案7.9万件;立案侦查涉嫌犯罪 的县处级以上干部1.7万多人;其中司局级干部900多人,省部级干部17人。目前干部经济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

  1、发案部位相对集中-大都发生在有权部门或有权岗位。在上述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发生在这些部位的就有36件,占78% .一个干部,其贪污受贿的机会同他掌握的公共权力的大小、公共资源的多少成正比。例如,一个正司局级的中央部委出版社社长在行贿活动的生意场上的标价,可能比银行信贷股长的标价还低。因为前者除了社会地位和交往范围的间接影响外,手里能直接控制的公共资源很有限,最多利用国家赋予的出版权,帮你出出名或者拿到一点有限的稿费。权力再大一点的也不过安排一两个人而已。而后者手里控制的是国家银行里数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贷款,是让一些人先富起来的入门证,其权力的含金量要大得多。因此,经济热点部位和权力的集中点成了腐败活动的高发区。对此,中纪委书记尉建行同志在中纪委第五次全会上强调指出:“要继续坚持重点查办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

  2、“串案”、“窝案”现象突出。最典型的集体腐败活动叫“窝案”,也有人称之为“一窝黑现象”,就是指一个地方、部门或单位的领导班子或相当数量人员共同参与的腐败活动,看起来像一窝老鼠一样,故称为“窝案”。如:在震惊全国的厦门特大走私案件中,仅厦门海关涉案人员就达160人,其中76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海关4名党组成员中就有3人成为赖昌星的帮凶。还有我省无锡新兴实业总公司非法集资案,它不仅以犯罪金额的巨大为世人所震惊,还以犯罪人数之多令人惊诧。此案共涉及13个省市273人,其中县处级干部71人,地厅级以上包括省部级干部55人。这种“串案”、“窝案”不仅使一个部门、一个企业内部的制约监督机制失效,为鲸吞巨额国有资产、牟取非法暴利打开道路,而且,严重侵蚀了党和国家的政治机体,是亡党亡国的重大隐患。

  3、以权换钱,权钱交易是一些腐败干部捞取不义之财的重要手段。党政干部是人民的公仆,对人民赋予的权力,公仆们理应运用手中的权力去为人民服务。然而,有些“公仆”们却把手中的权力作为捞取钱财的资本,或接受贿赂,或买官卖官,或权色交易。何建林在任广西合浦县县委书记期间,县糖厂厂长、县劳动局局长、县工商局局长等24人先后向他送钱,都谋到了各自的官位。福建省政和县原县委书记丁仰宁, 在不到3年的任期里,收受“红包”款多达百万元,其中相当部分与买官卖官有关。河南省原周口地区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曾锦城受贿33.2万元,参与卖官15起。河南省原安阳市市委副书记、市长杨善修收受贿赂人民币13万元,美金3300元,经他手提拔的干部就有18人。诸如此类“你给票子,我给位子”的权钱交易案举不胜举,它加剧了我们党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损害了干部队伍的健康发展,削弱了党和政府的崇高威信,无端给党和政府泼上了一盆脏水,导致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信任度的下降。

  4、“功成名就”之时,人生转折的关键一步未能迈好。江泽民总书记曾尖锐地指出:“有的人表现一贯是好的,快要离退休了,有的甚至59岁半了,本来可以功成名就,可以很好地度过幸福的晚年生活,却最后搞得自已身败名裂。”江总书记所指的就是人称腐败的“59现象”,为什么一些干部勤勤恳恳工作了一辈子,有的也曾为国家作出过很大的贡献,但临近离退休的一步却迈歪了呢?原云南红塔集团董事长、玉溪卷烟厂厂长褚时健一语道出了“真谛”:“我也苦了一辈子,不能就这样交签字权。我得为自己的将来想想,不能白苦。”在这样的思想支配下,褚时健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主谋贪污私分公款300多万美元,其中他个人贪污170多万美元;为他人批烟牟利,其女儿索要和接受363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港币、30万元美元,妻子和其他亲属共收受140多万元人民币、8万美元、3万港元和大量贵重物品,合计相当人民币5500多万元。这半个多亿的惊人巨款,不要说他这辈子吃不完,大概几辈子都用不光。其退下来之前的贪婪真达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程度!


  当前干部经济犯罪问题已经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内,尽管这一问题不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但是,就其干部腐败的发展趋势,可以断言:一是具有一定的波动性和周期性,本世纪初会出现第三次高峰;二是趋势会逐渐弱化,波峰越来越低。

  二、党政干部走上经济犯罪道路的原因分析

  我国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从全局上控制了腐败问题的迅猛发展和恶性膨胀。但是,从当前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来看,干部经济犯罪现象仍呈蔓延上升之势,大案要案不断被披露。为什么党政干部因经济问题频频被查处?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1、放松学习和政治素质的提高,放松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在经济犯罪的党政干部中,应当说他们中的绝大部分曾有过追求,有过奋斗,而且在事业上有所成就,有的还做出过比较突出的贡献,受到党和人民的肯定。然而,就在他们“功成名就”以后,由于放松了自身的学习和世界观的改造,背弃了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严重错位,由政治上的蜕化变质而导致金钱上的贪得无厌和思想的堕落,最终成为历史的沉渣。成克杰、胡长清是这些人最典型的代表。

  2、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体制机制制度客观上不能同步衔接,造成了各种弊端,干部经济犯罪应时而生。世界各国的一般规律证明,在体制快速转换,经济高速发展的时候很容易出现严重腐败现象。英国社会腐败现象最盛行的18世纪和美国社会腐败问题最严重19世纪,都是这两个国家进行工业革命,实现工业化的年代。日本在50年代后期60年代中叶,经济高速发展,伴随着的是贪污贿赂之风盛行。相继发生了日本前首相田中角荣收受贿赂5亿日元案,前首相竹下登受贿1.5亿日元案,前首相中曾根康弘受贿8500万日元案和日本弹子游戏行业向政界109名议员行贿案等等。

  我国的改革开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靠社会主义制度的特有优势,虽然基本上避免了全社会受腐败问题困扰的严重局面,但改革初期体制上、制度上、政策上、管理上等各方面存在的漏洞仍然为腐败和经济犯罪提供了气候条件。一是由于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旧体制不可能马上消失,新体制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建立和完善起来,在破和立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磨擦和碰撞,有时会出现某种空隙或无序状态;二是在改革的不同层次的衔接上,不可能绝对吻合,从而也就会导致某些脱节和失控;三是不同领域的改革难以完全同步同时到位,这样在政策法规和社会管理方面就会造成滞后或漏洞;四是改革过程中的许多措施具有过渡性,有的是不得已而为之,其本身就存在明显的缺陷和不足;五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有时可能产生新旧两种体制的弊端同时出现的情况,加之宏观调控不可能一步到位,从而也会给社会造成一定规模的混乱。由于存在这些空隙、脱节、缺陷和混乱,腐败和经济犯罪就可以乘虚而入,并大量产生和发展。湖南省原涟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宋焕威,就是利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并存的空隙,以批钢材指标的手段或索取好处费或取悦情妇。

  3、特权思想未能彻底根除,政治上、法律上都残存着“官本位”、“权本位”的思想和等级观念。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比例最高的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其他非领导干部,如工人代表、农民代表、科教人员代表较少。而且官与社会紧密联系,官在地位在,人走茶就凉,这种社会现实,自然驱使一部分人追逐仕途,争官夺权,争权夺利。正是因为如此,以钱换权,有权捞钱的现象便不足为怪,广西的甘维仁就是一个典型。

  4、市场经济的负效应和分配不公。市场经济竞争机制带来的不择手段,行贿受贿等使金钱成为经济活动的润滑剂;等价交换机制引发权钱交易使权力商品化;市场经济追求盈利、追求价值产生“一切向钱看”的观念。在目前国家工作人员工资收入不高的情况下,当个人需要与其薪金收入发生矛盾时,一些人往往在金钱面前是非不分,拿原则作交易,利用手中权力作砝码,去谋取私利。同时,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不发达,社会产品还不丰富。国家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同时存在。这样,社会分配方式除了按劳分配为主的形式外,还客观地存在着其他分配形式,如股息、红利,风险收入,承包收入和少数带有剥削性质的非劳动收入等。这就拉大了贫富差距,出现了社会分配不公、脑体倒挂等不公正、不公平的现象。一些先富起来的人挥金如土、一掷千金。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尽管有高学历,有一定的权力,但是手中却没有钱。虽然不是一贫如洗,但却囊中羞涩。这种反差不可避免地会刺激国家工作人员,诱发少数人的贪利心理,最后发展到进行权钱交易,贪污受贿。

  5、社会不正之风和“黄赌毒”现象对干部的腐蚀。由于客观存在的社会不正之风与种种腐败现象相互作用、相互助长,不正之风掩盖腐败犯罪,腐败犯罪又利用不正之风。不正之风盛行之时,正是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猖獗之日。不正之风横行之处,也正是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肆虐之地。同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的滋生蔓延,形成了一个对党政干部极具腐蚀性的环境。特别是色情拉拢已成为不法分子向领导干部行贿进贡的一种特殊方式,道德上的腐化更加重了经济上的犯罪。成克杰、胡长清、杨前线、徐其耀等之所以走上经济犯罪的道路都与情妇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三、遏制干部经济犯罪的法律构想

  由于干部的腐败和经济犯罪问题已直接危胁我们党的生死存亡,因此,铲除腐败遏制干部经济犯罪一直为我党所重视。加大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力度,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加快改革的步伐,完善政治经济体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防控能力等等一些措施的出台和施行,确实起到了很好的防范作用,也挽救了一批频临犯罪边缘的党政干部。但是,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如何依法去规范和调整“掌权者”的行为?以增大“遏制”的强度。对此,笔者提出如下构想:

  1、加大经济体制改革的力度,完善市场经济立法体系,使市场经济在法律规范内运作。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致力于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并使其不断完善。然而,我们应当正视, 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和结构转型时期,虽然生活资料和大部分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已由市场来调节,但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仍由政府部门控制。这种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政府对经济的过多干预,必然导致各种“寻租”活动猖獗,也为腐败和犯罪留下了缺口。因此,要能够有效地遏制党政干部的经济犯罪,一方面要全面加强市场经济诸要素和市场经济行为的立法。最大限度地减小法律以外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市场经济中的一切行为都由法律来调整;另一方面要弱化政府对市场经济生产要素和资源的控制和支配权。把政府手中的“特权”交还给市场,由市场来调控。这样才能够铲除各种“寻租”行为的基础。

  2、建立适合我国国情民主政治制度,以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共享国家权力,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人民必须直接管理国家权力,从操作方面来说这是不可能的,事实上也无此必要。在任何政体的国家中,国家的管理权总是集中在国家管理阶层手中,民主的实质在于人民能够控制国家管理阶层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代表人民的利益,服从人民的愿望和意志。民主的实现需要通过一定的机制,其核心是权力的授予与权力的监督。在民主国家里,人民具有选择各级政府领导的权力,也就是说,各级政府领导人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政府领导人经人民授权掌握国家权力之后,对权力行使并不能为所欲为,还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如果政府领导人不正当行使权力,人民享有纠正、制止乃至罢免他们的权力。显然民主制度具有遏制腐败现象蔓延的功能。因此,要能够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尽最大努力减少干部经济犯罪的可能性,就必须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民主政治制度,为此,要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要朝普选和直选的方向发展;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制度,实现人大代表的职业化;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司法机关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赋予人大代表对有违法失职行为的政府官员和司法官员以弹劾的权力,如弹劾成立,应罢免被弹劾者的职务。

  3、制定《国家公务员家庭(个人)财产申报法》。实行国家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是防止公职人员贪污受贿的有效措施之一。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不仅有类似的法律规定,而且执行得相当严格,公职人员一旦触犯,将要被起诉。我国现有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只是一个党纪政纪性文件,而且具有其本身的缺陷性,一是申报对象只是局限于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其他的国家公务人员是否可以免报?二是申报的范围仅限于收入而未包括其全部财产,致使难以对公职人员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实际执行效果也不理想。对此应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国家公务员家庭(个人)财产申报法》,对不如实申报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且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数额较大,本人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要按刑法中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量刑。

  4、积极适用刑法规定的“没收财产”和“罚金”等附加刑,不让经济犯罪分子在经济上捞到半点好处。由于在现实审判实践中存在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是主刑考虑得多而附加刑适用少,即使适用没收财产或罚金的数额也较小;二是法律判决所确定的罚金数额难以执行到位,且对这类刑罚执行案件的提起、执行的方式方法以及相关的特别措施也无法律规定,致使很大一批案件一判了之。从而使腐败分子产生了这样一种心理,就是“牺牲我一人,幸福一家人”、“坐牢几年子,舒服一辈子”,这就大大削弱了对腐败分子的震慑作用。因此,要充分发挥罚金刑的作用,要罚得腐败分子倾家荡产、胆战心惊。与此同时,笔者还建议因经济犯罪而被判刑的党政干部在刑满释放以后所从事的职业要加以限制,应当规定禁止从事原职业或原权力涉及到的经营范围,以防止这些人利用过去公款所铺就的“路子”为自己服务。笔者在调查中就发现这样的实例,他们在坐了几年牢以后,个人经营起原行当,生意非常红火,又成了富翁,这种现实给人们的教育效果是可能想而知的。

  5、在注重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随着我国对干部贪污受贿犯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贪污受贿者已经成为过街的老鼠,已被人们所唾弃。但是,回头冷静地看看我们的审判案例,与受贿相对应的行贿判例却相当少见,因为受贿而掉脑袋的很多,而单纯因为行贿而被判无期徒刑的恐怕至今尚无一例。难怪有人把这种现象称之为“受贿者坐牢,行贿者逍遥”!其实行贿者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并不亚于受贿者。一是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除了明显弄权勒索的情况外,不少贿赂犯罪都是行贿者主动所致,行贿者是“第一推动力”。二是行贿并不是无偿赠送,行贿的实质是用钱买权,然后再用权来赚更多的钱。他们的逻辑是“花小钱,挣大钱”,为了谋取私利不惜采用十分卑劣的手段。而行贿者付出的钱和他获得的非法利益相比,往往是一比十几、几十的关系。行贿一方获得的非法利益,从另一个角度讲,就是国家遭受的经济损失,就是国有资产及其权益的流失。而流失的国有资产,大部分进了行贿者的口袋,只有很小一部分进了受贿者的口袋。三是行贿成了一些人的主要经营手段。他们靠行贿政府官员获得低息贷款、低价批租土地、减免税费等等,同时也把一大批干部拉下了水。因此,行贿是腐败得以存在和蔓延的重要根源之一,如果只惩办受贿者,而不惩办行贿者,或者对行贿者的处罚很轻,就是对行贿活动的鼓励,就是听任他们继续这样去腐蚀我们的干部队伍,去毁掉我们的国有经济,去毒化我们的社会风气。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只有依法治官,依法治权并形成较为完整法律体系,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或遏制党政干部的腐败及犯罪,才能永远保持我们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才能确保我们的党政官员真正成为人民的公仆。当然,深化党风廉政教育,使党政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以及适当提高国家公务人员的待遇等都是抗拒腐败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