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不同于纯粹的心理学研究,不仅仅是要研究行为与心理历程,也要研究犯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信仰和道德,如此才能反映犯罪人的心理全貌。特别在职务犯罪心理中,伦理道德方面的因素对这种心理的产生有巨大的影响作用。笔者概括了几点职务犯罪心理面貌的特点,希望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及其心理矫治有所参考。
一、迷失的人生观。人生观是对人生的根本看法或观点,其中包括人生的目的,人生的意义,个人的生活态度等。我们注意到,职务犯罪分子都在人生观上发生了蜕变。他们普遍迷失了人生的方向,把为人民服务的崇高理想抛在脑后,奉行享乐主义和实用主义。认为人生的目的和意义就是追求享乐,特别是感性的、肉体的享乐,否认人生应有原则和理想价值目标,要求一切事物顺从个人或狭隘集团的利益欲求,给个人或集团带来好处,人生的价值在于现实的利益。这种人生观在现实中必然严重背离国家公职人员应负的神圣使命和崇高理想,成为一种自我陶醉而沾沾自喜。
二、倾斜的价值观。价值,是对主体需要的满足。职务犯罪分子的价值观是极端个人主义的,甚至是一种寄生心态。个人与社会的价值严重错位,强调个人需要和利益的满足而置社会或他人利益于不顾。把个人当目的,把社会当作实现目的的手段。国家工作人员本应树立公仆意识,以奉献为己任,而在职务犯罪心理中,所谓奉献往往成为明码标价的索取,借权力谋私,借权力生财,成了寄生于权力的寄生虫。马斯洛分析了正常的而有创造性的人的需要结构。马斯洛认为个体成长发展的内在力量是动机,动机是由多种不同性质的需求所组成,各种需求之间有先后顺序与高低层次之分,每一层次的需求与满足,将决定了个体人格发展的境界或程度。(1)生理需求,(2)安全需求,(3)爱与隶属需求,(4)尊重需求,(5)自我实现需求。前四项层次为基本需求,而自我实现,则是个体在成长中,其身心各方面的潜力获得充分发展的历程和结果。职务犯罪心理在需求上产生了重大变异,个人需要无限制和不合理地膨胀,完全背离了个体获得自我实现的方向。尤其是,一些职务犯罪主体甚至把权力的挥霍和对金钱的追逐当作了高峰体验,完全背离了正常的社会的合理需要层次和范围。而需要又决定了主体的犯罪动机。职务犯罪心理对此种需要的支撑源于主体的价值观的合理化:把为人民服务的行为,看作是需要大量补偿的劳苦;把巧借各种机会和名目收受的钱财,视为人之常情;特别在维护小团体利益中,还打着为公无过,大公无私的旗号。
三、失衡的人格。按照弗洛伊德的人格理论,人格这一整体中包含了本我、自我和超我三个部分,彼此交互影响,在不同时间,对个体行为产生不同的内动支配作用。本我是人格结构中的最原始部分,本我中之需求产生时,个体要求立即满足,因此支配本我的是快乐原则。自我是个体出生后,在现实环境中由本我中分化发展而产生的。由本我而来的各种需求,如不能在现实中立即获得满足,他就必须迁就现实的限制,并学习到如何在现实中获得需求的满足。支配自我的是现实原则。自我介于本我与超我之间,对本我的冲动与超我的管制具有缓冲与调节的功能。超我是人格结构中居于管制地位的最高部分,是由个体在生活中,接受社会文化道德规范的教养而逐渐形成的。超我中有两个重要部分,一为自我理想,是要求自己行为符合自己理想的标准,二为良心,是规定自己行为免于犯错的限制。超我是人格结构中的道德部分,支配超我的是完美原则。职务犯罪心理并不缺乏人格结构中的任一部分,但其自我与超我的发展程度却影响着对本我的制约,不排除有极个别的职务犯罪主体在人格结构上发展不平衡,从而受无意识的控制甚深,产生强烈的满足本我需要的冲动。据笔者来看,一般的普遍的职务犯罪主体在人格结构上是健全的,犯罪心理的表现是由于三者之间的冲突与失衡。对于个体面临的超我与本我的冲突产生的焦虑,是可以由多种防卫方式,如转移、升华、压抑、退化、投射、反向、合理化等;以减少因超我与本我冲突而生焦虑的痛苦。职务犯罪主体在其犯罪心理形成过程中是面临着一种痛苦的抉择,受党和国家教育的共产主义信念,与私欲无限膨胀的本我有着激烈的冲突,遗憾的是,他们并没有用正确的防卫方式调节心理,而是相反的错误的心理防卫占了上风:如侥幸心理,法不责众的心理,就必然强化本我的无限扩张。
四、沦丧的道德。道德的最本质特点是利他。职务犯罪心理的道德原则是功利主义、利己主义。几个明显的特征是:1、贪婪。俗云“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职务犯罪主体认为自己想得到的东西一定要得到,也一定会得到。因为自己手上有权力。对金钱、肉欲、权势的贪婪充斥了职务犯罪者的大脑,并且消解人的尊严、理想。2、自私。自私的公职人员会把公共权力当作个人谋利的私人资本,总把个人得失作为制定制度的根本前提,并且在进行利益分配时偏私、不公正、虚伪、欺瞒。3、无耻。知耻是一个人获得道德生命的前提,是个人的道德自我意识的一种表现。职务犯罪分子对腐败行为的鲜廉寡耻,暴露了他们漠视和缺乏道德的心理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