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处的渎职侵权犯罪实际情况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侵权类犯罪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此类犯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财产、生命损失也越来越大,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然而,《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相继进行修改后,由于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管辖的犯罪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限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得立案数量大幅下滑,侦查工作呈现出“发现难、突破难、认定难”的特点。目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是:立案侦查案件数量下降不符合现阶段职务犯罪发案的实际情况,不符合中央对反腐败总体形势的基本判断,不符合群众对腐败严重程度的亲身感受。在此背景下,认真分析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和解决的对策,就具有十分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了。
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处的渎职侵权犯罪实际情况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侵权类犯罪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此类犯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财产、生命损失也越来越大,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然而,《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相继进行修改后,由于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管辖的犯罪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限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得立案数量大幅下滑,侦查工作呈现出“发现难、突破难、认定难”的特点。目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是:立案侦查案件数量下降不符合现阶段职务犯罪发案的实际情况,不符合中央对反腐败总体形势的基本判断,不符合群众对腐败严重程度的亲身感受。在此背景下,认真分析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和解决的对策,就具有十分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了。
一、当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良好执法环境尚未完全建立
1、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同惩治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一样,都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内部执法环境上,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尚未被纳入到反腐败斗争的总体格局中,与反贪污贿赂检察工作的辉煌业绩相比,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捉襟见肘,形成一手软一手硬现象。
2、部门和小集体利益导致的保护主义现象,妨碍了渎职侵权案件的顺利查处。由于渎职侵权案件具有权利与职务紧密相连的特征,犯罪嫌疑人庞大的关系网加上单位领导出于各种自身或小集体利益的考虑,往往对案件查处采取隐瞒真相、极力开脱或消极干扰,以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人为增加了案件查办的难度。
(二)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存在“不敢办”的消极情绪和“不会办”的实际问题
1、现阶段渎职侵权检察在办案力度上,存在畏手畏脚、求稳怕错的消极思想。目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面临着领导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群众的期望值越来越大,面临的任务越来越艰巨,承担的压力越来越大的形势,同时,渎职侵权检察干部也面临着办案阻力加大,主体认定日趋复杂,有关解释相对滞后等客观现实问题,如何尽快克服和解决面临的问题,使该项工作在党和国家反腐败大局中发挥更强有力的职能作用,是摆在每个渎检干部面前的一个严肃课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2、突破案件新领域和新罪名的能力不强,办法不多,工作局面尚未完全打开。随着“两法”修改,渎职侵权管辖罪名的增多,“坐等办案”的旧模式已被冲垮,新的办案观念和办案模式尚未建立,由于没有现成的案例和办案经验可以借鉴,缺乏相关行业的专业知识,在受理这类案件中,侦查活动无序化状态普遍存在,我们不知如何下手寻找案件突破口,因而依然存在“不会办”的问题。
(三)基层院孤军奋战的侦查机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1、各院职能部门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好经验、好做法指导办案的效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在学习新知识,在分析新情况,提出新思路方面,不但明显缺乏相应技能和策略,也没有形成整体合力。
2、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宣传,导致人们对渎检工作的性质、任务、地位认识不足,未能有效整合舆论、社会、政府、司法的力量对渎职侵权犯罪现象形成强大压力,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不能充分体现,工作没有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和积极支持,办案也陷入了事倍功半的怪圈当中,发现难、认定难、查处难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改善。
(四)不能正确看待办案数量和质量之间的关系
1、面对上级领导的严格要求,人民群众的殷切希望,不是积极主动的探索和研究新领域、新罪名犯罪特点和规律,开拓性地开展工作,而是满足于办小案和运气案件,为完成指标和考核而凑数立案。
2、在精神状态上,采取一种得过且过,甘居平庸的态度,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和进取精神。
(五)案源不足的现象是制约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瓶颈”的问题
二、解决对策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是维护国家市场经济,保障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全面推进反腐败斗争,巩固和加强政权建设的需要,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国家的需要,因而,最具法律监督特征,是新时期检察制度的新增长点。渎职侵权检察干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