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辩交易的定义及其历史渊源诉辩交易,英文叫做“Plea Bargaining”,又称为诉辩谈判或者诉辩协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作有罪答辩,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减少控诉罪行,或者允诺向法院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条件,与被告方(一般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协商谈判而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
二战后,为了节约有限的人力、物力来解决居高不下的犯罪率问题,美国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由于此种方式的灵活快捷深受司法系统的欢迎,因而一直私下在联邦和各州广泛流行。直到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确认了诉辩的合法性,1974年《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将诉辩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至今,美国89%以上的刑讼案件是通过诉讼交易的方式进行的。著名的“水门案件”、“李文和案”都是其中的代表。
二、诉辩交易在现阶段中国的地位及其可能引起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规定诉辩交易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明确反对诉辩交易用于办案,为什么?追根溯源,这与法律的定义,尤其是刑法的定义及刑法中所蕴涵的精神的理解无不相关,在中国现阶段,对法律的理解和定义是从国家的需要的角度出发的,即法律不被认为是“自治”的产物,不包含“自治”的精神,法律被视为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强制的结果,这种观念在对待刑法的本质及精神上更为盛行。西方学者布迪。莫里斯有过评价:“在法律制度经过两千多年的高度发展的中国,人们将法律看作是政府用来自上而下的惩罚那些破坏社会和政治秩序的行为的手段,而不是将其作为维护自身权利,主张个人要求,并排除他人或政府对自身权利的侵犯的工具”。由于从国家的角度看,刑法被视作国家强制的结果与产物,作为实现刑法目的的刑事诉讼法的运行自然是自上而下的发挥作用,作为刑法实施主体的司法机关和被作为追诉客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这种模式的运行中自然不能享有“自治权”,无权进行主动的选择,只能被动地接受刑罚对其具体的适用。可见,从国家强制的角度来定义刑法,刑事诉讼中的“自治”也自然地隐身其中,甚至完全被漠视了。而诉辩交易制度恰恰体现的是一种自治。因此,诉辩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中无觅其踪影就是自然而然的事了。
作为一种充满争议的法律“舶来品”,从它来到中国被司法、立法界所了解之日起,反对之声就从未停止,除了上述体制上、本源上的原因而产生的天然的抗拒心理,也有许多诉辩交易之于中国司法实践确实可能遇到的问题值得我们关注。第一,对我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造成冲击。案件没有经过法庭的审理,为什么认定他有罪?作为案件主犯,为什么对他适用缓刑?这违背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第二,对我国刑法规定的冲击,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一个人犯什么罪,判什么刑,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是不是构成罪,不是凭他认不认,而是要根据几个要件来认定的,还有认罪就减轻刑罚了,根据在哪?罪与刑是否相适应?所以也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第三,对刑事诉讼法的冲击,按规定,刑事案件当中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其有罪的,就推定他无罪;如果在有罪无罪之间拿不准的,按照“疑罪从无”来处理。在诉辩交易制度下,被告人本来自己没有犯罪但可能出于各种考虑,通过认罪来换取自由,这样就违背刑诉法当中的证据原则了,只要有口供就可以了。第四,是对我国刑事政策的冲击。我们一直有“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刑事政策。一个“好人”被羁押,而且不能查证有罪。这时提出诉辩交易,被告人就会权衡:我何苦呢?干脆认了算了。这样就冤枉了一个“好人”;对一个“坏人”来讲,这人本来犯有多罪,现在通过诉辩交易,认一个轻罪就被放了,或者缓刑,重罪就不去查了,这样就放过了一个“坏人”。第五,是对反腐败斗争的一种冲击。在我国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的环境下,如何防止司法人员利用诉辩交易进行权钱交易,搞公开的腐败,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大问题。第六,对刚刚建立起的重视程序公正的冲击,忽视被害人利益,使程序更流于形式,这也是诉辩交易一直在美国存在争议的原因之一。
三、充分发挥诉辨交易的合理性、优越性,加快我国的司法改革步伐
(一)充分认识和利用诉辩交易的合理、优越的一面。诉辩交易存在上述种种可能出现的问题,我们是不是就该放弃它,将它束之高阁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诉辩交易之所以能够存在,而且在美国盛行,肯定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如果我们总拿国情来做挡箭牌,那么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兼顾永远只能是一纸空谈。对于控诉一方来说,如果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那么检察官根本不会考虑和被告进行交易。事实上,对于一些比较疑难的案件,即使是采用正常的司法审判程序,也未必就能达到绝对的正确无误,也存在着制造冤假错案的可能性。虽然案情真相只有一个,但由于人类现有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当它上升到法律程序的层面上时,法律所认定的事实和客观真相之间就有可能出现一定的差距。所以说,绝对的公正在现实社会中是很难做到的。“诉辩交易”的实质是在“绝对公正”无法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追求更加现实的“相对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