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判的有点冤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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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位叫刘志刚的自考本科生,为谋得一份好工作,制造虚假简历,冒充北大博士生,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谋的一份高职。但是,不幸的是,刘志刚“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结果,东窗事发后,被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判决诈骗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5370元。

  看了这份判决,首先觉得刘志刚这小子这么做,够损的,大家看了,都觉得气不过,应该负法律责任。但是,一细想,这小子也不过是为了谋职,而弄虚作假,用诈骗的罪名来追究刑责,却是太过分了。但是法院给他个诈骗罪,给他个三年半的徒刑,本律师却容忍不得,得好好说说。

  什么是诈骗罪呢?我们国家刑法典没有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司法机关适用本罪名均是按照法理来解释的。刑法学通常将诈骗罪解释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或者隐瞒事实,从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成立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虚构或者隐瞒事实,并且这种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的行为直接使被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自愿”把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主观上则必须具有骗取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的非法目的。从行为人的角度来看,成立诈骗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向对方支付对价。从以上条件来看,应当说,刘志刚同学虽然客观上欺骗了用人单位,但是尚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具体来说,刘志刚的主观愿望是获得一份待遇丰厚的工作,虽然这份工作可以为他带来较高的收入,但刘志刚并非以获取高收入为直接目的,并且刘志刚得到了这份工作,还是要付出其劳动这一“对价”的,虽然他的真正学历无法和收入相对应。而刑法中的诈骗罪用刑事责任来追究和打击的是用欺骗的手段不劳而获的行为,是直接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行为。但是,刘志刚弄虚作假,骗取职位的行为尚不符合这一条件。由此来看,其辩护律师提出的刘志刚的行为不具备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辩护理由应予采纳,刘志刚的诈骗罪罪名不能成立。法院以诈骗的罪名判出其三年半徒刑在法律适用上是错误的。

  顺便说一句,诈骗罪无论在法理层面上,还是在司法中,都存在界限不易界定的难题。不少学者和律师都认为,诈骗罪是个大口袋。所以,适用这一罪名的时候还是小心为上。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杜永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