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双重机能在于:使受害方从债务中解放出来,回复其交易自由,同时剥夺合同违反方的期待利益.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既存在重要区别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合同解除不以归责事由为必要.在完善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原因体系方面,应增加情事变更作为合同解除的事由;应将违约解除单独列出,并设置一般违约解除条款统领违约解除;增加预期违约制度的履约保障程序,取消不安抗辩权.细化解除的法律效果,增强法律规范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理论月刊
2009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