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期前违约'行为,英美法系通过预期违约制度,大陆法系通过不安抗辩权制度来救济,两制度的差异带来了两制度的融合.然而由于不安抗辩制度本身所存在的先天性的制度缺陷,融合或改造的本身--德国法上的司法补充或中国合同法的立法扩大,都不能使其全面而充分的保护债权人利益,因此,最终的也是最好的选择应为融合后的预期违约制度.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2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