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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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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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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与应交所得税
开办费与应交所得税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4-04-14
作者:
叶虹歆
经济管理
>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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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税法规定开办费在不短于5年期限分期摊销,新《制度》则规定开办费应一次摊销,由此形成时间性差异,本文对此差异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所得税的核算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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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开办费在不短于5年期限分期摊销,新《制度》则规定开办费应一次摊销,由此形成时间性差异,本文对此差异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所得税的核算进行阐述。
来源期刊
山东商业会计
2004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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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
纳税影响会计法
递延税款
所得税
财务处理
开办费与应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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