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我国社会捐赠从事公益活动主要通过基金会的形式完成,而具有独特优势的公益信托没有得到有效利用。本文认为,应该承认基金会有非营利性法人与公益信托两种方式存在;公益信托模式可以有效克服基金会的弊端,为公益事业的开展提供新的选择;从制度完善与观念更新两个层面推进公益信托的发展。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08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