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本质上讲,政府预算信息的性质应当界定为公共产品,其产权属于社会公众所有。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客体有三个层次:基本信息、基础信息和基准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着重强调公开的是政府预算基本信息。客观地说,国家秘密和政府预算信息之间存在一定的重叠关系,依法合理界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就成为影响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关键因素。推动政府预算信息公开事业继续发展应当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继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建设,二是改革修订国家秘密法律制度。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