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经验证明,保证司法公正,一方面离不开司法独立,没有独立就没有公正,但另一方面又离不开监督,没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同时也规定了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权,但是对于二者的边界法律却没有清晰的界定。因此,在实际生活中难免会出现过于强调独立审判权而忽略监督权,或者过于强调监督权而逾越独立审判权的情形,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二者如何在冲突中寻找平衡,对如何改善和加强人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具有重大的意义。
特区法坛
2004年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