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纯粹经济损失是一种不因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者权利的受损而遭受的纯粹经济上的不利益。出于司法政策的考量,对纯粹经济损失采取"排除性原则"同时创设一些例外,才能兼顾一般公平与个案的具体公平,最大程度的实现实质的正义。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 可赔偿性
纯粹经济损失是欧美法上的概念,我国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刚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其表现形式多样,界限模糊,很少有国家在立法上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进行界定。同时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学说理论对这一概念并非普遍接受,如德国、美国和英国倾向于采纳,而法国、意大利原则上不予采纳。即使接受这一概念的法域,也往往是将其作为一种限制侵权赔偿范围的法律技术工具,对纯粹经济损失原则上采取了"排除性规则".纯粹经济损失亦是损失之一种,虽然它存在着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范围模糊难以确定等诸多困难,但当一个人的利益由于他人的不当行为发生了不合理的变动,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必然要对其作出反应和提出解决方式。
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分析纯粹经济损失是英美法上的常见概念,由于各国司法制度的不同,对其含义的界定尚无统一认识,因此各国立法上鲜见有明文规定,但瑞典是个例外。1972年《瑞典侵权责任法》第1章第2条规定:"本法的纯粹经济损失应被理解为不与任何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相关的经济损失。" 我国学者从学理上也对纯粹经济损失给出了自己的定义。如王泽鉴教授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被害人直接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物被侵害而发生" 王利明教授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与有形财产之外的经济损失"综合以上观点,笔者认为纯粹经济损失可以这样理解:纯粹经济损失是受害人由于某种特定事由遭受的经济上的不利益,但这种不利益并不是因受害人法定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等绝对权被侵害而发生的,通常这种经济损失难获赔偿。下面将从三个方面对此概念进行进一步的分析。首先是对"损失"的理解,损失不等于损害,损失特指财产上的不利益,而损害除了包括财产上的不利益外,尚包括人身遭受的不利益和精神损害等等,因此损害是损失的上位概念。 因此,这里的纯粹经济损失仅指受害人财产上的不利益。其次,这里的"经济损失"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是指可以加以具体计算的受害人的一切财产上的减少,不仅包括了有形的减少,还包括无形的减少。而纯粹经济损失中的"经济损失"不包括有形的财产损害。再次,"纯粹"是理解这一概念的核心所在,"纯粹"经济损失意味着损失不是针对某项具体的财产而言的,而是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损,反映出"经济损失"具有抽象性。同时,还应该区分纯粹经济损失与间接利益损失。间接损失是受害人因为直接经济损失而此后再次发生的损失,是由于人身或有形财产损害所引起的"嗣后的经济损失",当然可以得到赔偿。而纯粹经济损失正因其未发生实际损害无法直接得到赔偿。
在英国著名的"电缆案"中,被告某施工公司在原告某不锈钢厂附近挖掘道路施工时,工人因疏忽大意挖断了某电力公司的电缆而导致工厂停电。不锈钢厂因停电遭受如下损失:(1)锅炉中的铁块因此成为废渣;(2)如果这些铁块能够顺利炼成,可获利润的损失;(3)工厂因停电而停产的利润损失。此例中,电力公司的电缆损害及不锈钢厂的铁块损失均为有形财产的损失;第(2)项是因有形财产受损所诱发、附带的间接利益的损失;而第(3)项则为纯粹经济损失。
二、纯粹经济损失的特征
(一)无形性纯粹经济损失不是因受害人特定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受侵害而引起的有形损害,而是由于特定事由引起的整体财产上的不利益。如电缆案中,电缆被挖断、因停电造成工厂的机器损害,这些都是有形的财产损害。
(二)直接性纯粹经济损失是加害人的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经济利益导致的损失,并非因受害人的人身或有形财产受损而间接引起的损失。换言之,这种损失不涉及特定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侵害。如电缆被挖断,工厂的机器并未遭受损害而只是因停电停工造成的利润损失,因为机器没有损害,顾属于纯粹经济损失;甲因过失驾车撞上乙致乙抢救无效死亡,乙因人身受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都属于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因为它们的发生是因乙的人身权受侵害而引起,但乙父母的赡养费的损失则属于甲之行为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因为乙之父母的人身权并未受到侵害。
(三)原则上不可赔偿性纯粹经济损失是一个法律学者为了政策上的考量而拟制的技术概念。纯粹经济损失的发生不与受害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相联系,那么这种损失在多数情况下可能是难以预料、难以控制的,对此予以赔偿可能过度限制社会主体的行动自由。因此,创设出这一概念并将纳入其下的各种经济上的损失排除出可赔偿的范围,这仅仅是为了满足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实践需要。
三、纯粹经济损失可赔偿性探讨纯粹经济损失涉及合同法和侵权法两大领域。合同法上因缔约过失导致的对方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属于典型的纯粹经济损失;因违约造成对方实际损失或可得利益的损失中很多亦属纯粹经济损失,但由于合同属特别结合关系,在合同领域产生的纯粹经济损失都可以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得到赔偿。另外,如果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侵害人故意以违背道德、善良风俗等方式侵害导致的纯粹经济损失可获赔偿这已是被普遍接受的观点。如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明确规定,甲因过失驾车撞死乙,乙父母有权因赡养费损失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甲因对丙工厂怀恨在心,故意在施工中挖断乙输电公司的电缆,导致丙工厂长时间停电,丙工厂的机械设备虽然没有遭到损害,但因停电造成的利润损失属纯粹经济损失,但系甲故意造成,构成侵权,丙有权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故我们对纯粹经济损失可赔偿性的探讨主要集中于因行为人过失导致他人纯粹经济损失在侵权法领域是否可得赔偿的问题。
虽然接纳纯粹经济损失这一概念的国家立法大都采取了"排除性规则",对纯粹经济损失原则上不予赔偿,但也都有例外规定。对其是否可予以赔偿,历来争议较大。一方面,作为受害人来讲,既然他的利益因特定人的行为发生了不正当的变动,就有获得赔偿的需要。法律对此不能一概视而不见,须做出反应并制定相应对策。另一方面,毕竟纯粹经济损失与一般财产的有形损害不同,存在着发生上的不确定性,赔偿范围不宜确定等诸多问题,若一味要求赔偿也给司法实践带来巨大难题。
因此笔者认为,对因过失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采取"排除性规则"具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为维护个人价值或者社会秩序的需要,又必须网开一面对某些纯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以体现法律的实质正义。首先,由于纯粹经济损失是不与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相联系的损失,因此受害人的数量、损失的赔偿范围可能极为广泛,由此可能引发"诉讼闸门",这是对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的主要理论依据。其次,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权利人可能是多个,赔偿数额可能是巨大的。如一人因过失撞到铁路桥的桥墩,导致该桥通行中断行人绕行。那么有人因绕行多支出了汽油花费,有人因此耽误了重要合同的谈判而导致利润损失,有人因此耽误了抢救而导致病情加重……若行为人因一般过失导致面对如此巨大的赔偿,这样的法律规定显然对责任人过于苛责。然而,对过失侵权导致的纯粹经济损失绝对不予赔偿在有些时候则会导致个案有失公平。因此,坚持"排除性原则"的前提下创设某些例外则能缓解法律原则僵化造成的弊端,兼顾一般公平与个案的具体公平,最大程度的实现实质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