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贪基础数据平台建设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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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反腐形势的新变化,使得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必须摒弃老一套办案方式,积极探索新的侦查模式。在转变侦查模式进程中,我们必须意识到反贪基础数据平台建设的重要性,并建立反贪基础数据平台建设的长效机制,从制度上予以保障。

关键词:反贪基础数据平台 侦查协作 长效机制 制度保障

党的十七大曾指出"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检察院作为反腐败的重要部门,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反腐倡廉的重要性,也应该看到近年来反腐形势的新变化。一方面,职务犯罪越来越呈现职务层次高、涉案金额大、窝案串案多等特点,犯罪行为日趋复杂化、隐蔽化,跨区域,跨行业的犯罪行为日渐增多,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也越来越高;另一方面,随着律师法、两个证据规定、新刑诉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修改实施,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规范化要求越来越高,反贪办案难度增大。新的形势要求我们必须摒弃过去老一套办案方式,积极探索新的侦查办案方式方法,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在转变侦查模式进程中,我们必须意识到反贪基础数据平台建设的重要性。

一、反贪基础数据平台的含义反贪基础数据是指针对职务犯罪侦查所需要的犯罪人员户口信息、车辆信息、出入境记录、通话信息、个人网络信息、银行帐户资料等一系列数据。这些数据是反贪初查和取证的主要来源,是保障案件顺利侦办和起诉的重要资料。反贪基础数据平台就是在将上述数据集中管理,实现系统内部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

二、反贪基础数据平台建设的重要性

(一)是反贪侦查一体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反贪基础数据平台建设是反贪侦查一体化建设的组成部分。反贪侦查一体化是指检察机关为了优化侦查资源配置、提高反贪整体办案效能,采取以侦查指挥中心为组织形式,以提办、交办、参办、督办、异地指定管辖为主要办案方式,以一级检察侦查指挥中心作为本地区职务犯罪侦查的指挥平台,整合上下级检察院反贪能力,实现办案的规模与效应,达到预期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一种侦查模式。 在实际操作中,省一级侦查指挥中心是本省职务犯罪侦查的指挥平台,是侦查协作的基地。侦查协作的工作内容主要有取证(询问)、传唤、拘捕、查询等,而这一切工作都会落实在反贪基础数据上。正所谓"巧妇难做无米之炊",无法查到犯罪嫌疑人住所地,无法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无法得知赃款的来源与走向,何谈侦查协作和破案。

(二)是转变侦查模式的有力支持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贪污贿赂案件本身的特点,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曾一度成为侦查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获取口供,侦查手段主要是车轮战、疲劳战,甚至会出现刑讯逼供的现象。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决定》,在新的刑诉法中,第一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该法。在第五十条还明确提出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在这样的形式下,转变侦查模式已迫在眉睫。所谓转变侦查模式,就是要将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转变成有证到供、供证互动的侦查模式。在初查阶段,对线索中所涉及的人员和事件若能通过反贪基础数据平台的查询及时全方位的了解,不仅能有效的鉴别出线索的价值,核实犯罪事实。更重要的功能在于能及时判断出哪些是犯罪嫌疑人哪些不是犯罪嫌疑人,有犯罪的坚决查处,没有犯罪的还其清白,这正是体现了我们侦查办案能有效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取证阶段,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的准确收集和固定是保障案件顺利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的重要支撑。建立起一个信息全面、操作便捷的反贪基础数据平台,不仅能有效的提高办案效率,更能准确的查找到证据,从而稳定犯罪嫌疑人口供,为起诉审判奠定扎实的证据基础。

(三)是节约司法成本和提高办案效率的重要手段新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侦查就是一系列的收集、调取证据的活动。证据除了言词证据以外,还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等。由于言词证据存在一定的变化性,所以相对稳定的物证、书证等证据的收集对于证明犯罪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而这些证据大部分可通过反贪基础数据平台来完成收集。

在实际侦查过程中,由于大部分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银行、工商等系统都没有建立起"点对点"查询通道,直接导致侦查人员奔波于多个单位之间查找证据。而由于每个单位内部规定不一致,所以查询手续要求不一,查询时间也有长有短。比如有些银行可以当天拿到查询结果,而有些银行需要一周甚至两周才能拿到查询结果。这样的证据收集不仅成本高,而且效率极其低下。侦查人员困在繁琐的程序性操作当中,有时候为了等一些查询结果不得不耽误审讯突破的进程。若能建立起信息全面、操作便捷的反贪基础数据平台,可以让侦查人员足不出户就完成基本的初查工作;能在审讯的过程当中,通过审讯获得的线索快速的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从而决定审讯的方向;能让取证工作变得简单、有效,减少人力物力的浪费。

三、反贪基础数据平台建设的现状在全面推进侦查一体化的建设过程中,部分省级检察院已经建立起侦查信息化平台和侦查指挥中心,并制定了相关的侦查协作规定。但在实际的工作当中,部分侦查指挥中心却只重视案件的指导和线索的管理,忽视了反贪基础数据平台的建设。由于当今职务犯罪案件跨地区的较多,证据的收集必然会依赖侦查协作机制。而落后的反贪基础数据平台,无法满足大量的查询工作。侦查指挥中心的工作人员不是在带A地区检察院去银行查询的路上,就是在带B地区检察院去户籍信息查询的途中。这样的工作方式只能让侦查指挥中心的工作人员成为有用的带路人,工作不在办公室而是在车上。侦查指挥中心若陷入个案查询的泥潭,必然无法顾忌到侦查一体化的其它工作。这会让侦查指挥中心变成一个负责带路的机构,而不是职务犯罪侦查指挥的平台。所以加强反贪基础数据平台建设势在必行。

四、建立反贪基础数据平台建设的长效机制

(一)争取检察院领导以及各省、地市、县党委政府的支持由于每一件案件或多或少的都需要查询信息,所以在实际工作当中,各地区的反贪局长也在想尽办法寻找方便快捷的查询通道。有些地区的反贪局局长通过私人关系与部分单位达成了查询"潜规则",反贪局查询能缩减一些不必要的程序并快速的得到查询结果。但这样的私人关系没有延续性,一旦这任反贪局长离职或调任,那么这条查询通道也随之中断。各级检察院的领导必须清楚的认识到反贪基础数据平台建设的重要性。虽然反贪基础数据平台建设困难较多、阻碍较大,短期内也不容易见到巨大的成效,但这不能是忽视反贪基础数据平台建设的理由。各级检察院领导应该积极与地方党委政府沟通,积极宣传检察院的职能,消除"方便反贪查询就是给自己人不方便"的误解,争取他们的支持。在双方的大力支持下,与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以及通信、银行、房产管理、社会保障等部门签定长期的查询协议,建立起反贪查询绿色通道,让反贪数据平台建设可持续发展。比如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信息共享单位已达33家,侦查指挥中心可以使案件查询足不出户,能建立起这样规模的反贪基础数据平台,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及河南省相关部门领导的支持是分不开的。

(二)反贪基础数据平台建设需要纵向推进中国检察系统是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省级检察院的侦查指挥中心在反贪基础数据平台建设过程中需要起到标杆作用。在建设过程中,我们可以借鉴一下公安机关的作法。我国公安机关早在1980年就开始组建公安通讯网,经过多年的建设,目前已形成以租用线路为主自建为辅的全国性专用通讯网络,网络呈三级树状结构。公安部到各省公安厅为一级网,省公安厅到各地市公安局为二级网,地市公安局到各县(市)公安局为三级网。省级侦查指挥中心也需要建立起省、市、县三级数据平台。通过省检察院与相关单位签定的查询协议,每个市、县也需要与当地有关单位建立数据平台,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推进。通过这样纵向的推进,最终形成一个自下而上资源共享的反贪基础数据平台。

(三)反贪基础数据平台建设需要横向发展检察院的反贪侦查与公安机关的普通侦查有很多类似之处。但公安有支持破案的侦查信息网,而我们却缺乏这样的数据平台。侦查信息网是公安信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伴随公安信息网建设也形成由公安部刑侦局到基层刑侦部门的树状网络体系。目前,在全国公安机关范围内基础较好的侦查业务信息系统有:全国犯罪信息系统CCIC(被盗车辆、在逃人员、刑事案件),指纹自动识别信息系统,人像信息系统。能为侦查破案提供支持的其它公安业务系统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工作对象),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旅店住宿管理信息系统等。 公安的侦查模式是"由案到人",所以大量的初期排查需要庞大的与"人"有关的数据系统的支持。而检察院反贪的侦查模式是"由人到案",所以反贪基础数据平台更关注"案"中产生的信息数据,因此我们需要的是涉及面更广的数据平台。建立起便捷、高效、保密的反贪基础数据平台,除了能共享公安侦查信息网以外,还需要不断扩充和及时更新办案数据库,建立银行信息查询网、通话与短信信息查询网、工商信息查询网、房产信息查询网、主体身份信息查询网、审计信息查询网、个人网络数据查询网、省直有关厅局和省辖市内网网站信息查询系统等等。

五、反贪基础数据平台建设的保障机制

(一)制度保障省级侦查指挥中心主管省一级的反贪基础数据平台建设,主要负责制定全省范围内反贪基础数据平台建设规划,数据系统查询规范等文件。

1、制定建设规划反贪基础数据平台的建设不可能一夜之间就能完成,但也不是让其变成一句空谈,建设过程遥遥无期。省级侦查指挥中心需要"从易到难""从内到外"开始建设。首先从公检法内部开始,积极争取与公安侦查信息网实现部分数据共享,至少解决户籍信息查询、家庭成员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等资源共享的问题。其次,通过党委政府的支持,实现与其它行政单位的资源共享,如建立工商信息查询网、房产信息查询网等。最后,再是与国有企业,如果银行、移动、联通等企业建立快捷查询通道。

2、制定与查询有关的规章制度反贪基础数据平台主要是为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服务。由于案件的敏感性,为了让外单位能积极的配合检察院实现资源共享,必须建立较为完善的查询规章制度。如需要通过反贪基础数据平台查询相关信息时,必须要有案而查,每一次查询都要有记录。查询旅店信息、通讯记录等与当事人隐私密切相关的信息时必须得到反贪局领导的批准才能进行。另外,查询人员要相对固定,不能是案件侦查的直接参与人。这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必须在与外单位签定查询协议的时候就制定完毕,且可以根据外单位的要求加以修改调整,必要时可以与外单位签定保密协议,以保证反贪基础数据平台的顺利建立。

3、督促外单位制定相应的内部规范要把反贪基础数据平台建设纵向推进,不仅仅是与外单位签定一份查询协议就能完成的。必须积极与外单位沟通协调,争取让其制定内部规范并从上而下的实施协议内容。这样只要省一级检察院与外单位签定查询协议,地市、区县一级检察院就能从该协议中收益,与当地有关单位建立相对应的数据查询平台。

(二)硬件设备保障反贪基础数据平台建设的目标是建立一个信息全面、操作便捷的反贪基础数据平台。简单的说,该平台其实就是检察院与外单位建立起专门的查询通道,实现数据共享。这需要检察院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同时还需要计算机硬件的支持,如建立起WEB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等。同时,也需要开发相应的系统软件,以保证查询通道的保密性、便捷性、稳定性。

(三)专业化人员保障反贪基础数据平台建立后,由于所需要查询的信息较多,需要配备专业的人员负责查询。负责查询的人员除了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常识外,还需要有一定的侦查意识,这样才能从纷繁复杂的数据中敏锐的找到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所以,建议各级检察院安排有检察官资格的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且应安排至少两人以上负责查询。

(四)经费保障反贪基础数据平台建设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程。各级检察院除了重视该项工程外,还应积极争取专项资金以保证该项工程的"完工"和后期维护。这样才能使反贪基础数据平台建设快速开展并有效的发挥起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