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5年12月,我国废止实行了48年之久的《农业税条例》,并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由此,中国进入了无农业税的“后农业税时代”。然而,仅仅取消农业税并不能使所有的“三农”问题迎刃而解。“后农业税时代”的农业和农村工作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在借鉴国外农业税制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本国国情的基础上,笔者指出了今后在设计中国农业税收制度时应综合考虑的几个方面。
【关键词】后农业税时代 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减轻农民负担
税收政策是一个国家社会、文化、政治、经济环境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加政府财政支出的可用资源。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其税收也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农业税收政策的合理运用会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形成农业发展的良性循环及农业税征收的良性循环。
农村税费改革是农村地区一次重大的制度创新,甚至被誉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的“第三次革命”。自1999年国务院在安徽全省和部分省份的一些地区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到2003年全国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达20多个,到2004年各省份都进行了农村税费的改革,其中吉林、黑龙江两省实现了全省免征农业税,上海、北京、天津、浙江、福建、西藏6省份和其他省份的274个县(市)也自主免征或基本免征了农业税。 200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废止实行了48年之久的《农业税条例》,并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由此,中国进入了无农业税的“后农业税时代”。
全部免征农业税,彻底改变两千年来农民交纳“皇粮国税”的历史,是我国政府关心“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显示了政府彻底解决“三农”问题的决心,充分体现了中央在新形势下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意图。然而,仅仅取消农业税并不能使所有的“三农”问题迎刃而解。“后农业税时代”的农业和农村工作还必须正视当前面临的问题。因此,在借鉴国外农业税制的有益经验及结合本国国情的前提下,如何构建一套新的农业税制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国际上农业税收体制的特征
(一)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并不单独设立农业税种
基于平等纳税义务的考虑,发达国家和多数发展中国家并没有对农业设立专门的税种,而是把对农业的征税分列于城乡统一税制下的各相关税种中。从大的框架上看,对于有了农业所得的农业生产者需要缴纳所得类税收。对于进行农业生产和销售农产品的需要缴纳流转税。西欧一些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和西班牙等,对农产品征收税率不等的增值税。拥有农业土地和其他资产的所有权需要缴纳财产类税收。如美国的财产税,将土地分为农业用地和非农业用地;德国的土地税则区分农业生产用地和建筑用地征税。
(二)涉农税制一般都对农业制定了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
实行城乡统一税制的国家,在保持统一税收原则下,对各税种适用于农业的部分,一般都制定了特殊的优惠政策。这些农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农业适用较低税率,甚至零税率;给予农业税收减免或延缓纳税;以及在计税或纳税方法上给予农业生产者更多选择权或便利。不同国家在不同税种上选择对农业的优惠措施时各有千秋。例如,在对农业征收增值税时,法国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6%,农产品主要按7%的低税率计征;德国的增值税普通税率为11%,农业的税率是5.5%;阿根廷增值税一般税率为21%,对许多农产品减半征税;西班牙的农业虽然同样适用16%的基本税率,但同时政府对农民销售农产品给予8%的补贴。此外,法国、德国和阿根廷等国都有对某些农产品免税的规定,英国和爱尔兰对大部分农产品还都采用零税率。
(三)由于流转税相对中性,对农业以所得税优惠为主
考虑到流转税具有税负转嫁的特性,对其某一环节减免税的优惠效果并不明显,在保持流转税相对中性的同时,法国、西班牙和德国等欧盟国家,对农业的优惠主要体现在所得税上,主要通过对涉农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来达到促进农业稳定和发展的目的。例如法国对于农业合作信贷银行、农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组织的收益,都采取了免征公司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西班牙对农业合作社实行25%的优惠税率征税,同时还规定多种优惠政策以鼓励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德国则对合作社和农林企业规定了一系列的免税扣除规定。在对农业征收所得税时,对农业的优惠措施主要是设置免征额、实行优惠税率以及各项扣除等,典型的例子是美国。
(四)少数对农业开征了专门税种的发展中国家其农民税收负担仍较轻
印度税制以消费税为主体税,对农业专门设立的税种有土地税、农业土地持有税和农业收入税等。但这些税的税率相当低,农业各税占税收总额比重非常小,而且印度90%的农民是“小农”和“边际农”,按规定,这部分农民可以豁免税收。巴西在农村独立征收的税种只有农村土地税,其目的是限制土地的过分集中和垄断,促进农地资源合理有效地利用。
二、中国农业税制改革的方向
农业税制改革后,在很多农村仍然存在名目繁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摊派、集资等社会负担。这些负担有些是合法的,有些是巧立名目,有些则是完全非法的。税改后农民负担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的转移”:一是由农业税费向行业税费转移,如有的地方农民建房,在办理手续之前,要向水利部门上缴砂石费、水资源费、水保费,向林业部门上缴育林基金、特产税,向城建部门上缴城市配套规划费等;二是由乡村两级的统筹提留向乱收费转移;三是乱收费的对象由整体向部分农户转移;四是由直接要钱要物向强迫提供服务转移。一些地方基层政府打着“有偿服务”的旗号,让农民为政绩工程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