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我国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中,盗赃物是否使用善意取得的相关内容也并非了无踪影。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盗窃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从此条文中我们不难看出立法者的言下之意,即若从以欺诈、盗窃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转让人(无权处分人)手中出于善意取得票据的,除非持票人就转让人的无权处分有重大过失,否则可以享有票据权利。这便是典型的盗赃物完全善意取得的规定。在刑事法律方面,从建国以来至今,我国的司法机关曾经做出过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或相关规定。例如1998年最高院、高检院、公安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2条规定:“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还买主。”等等。这一系列的司法解释或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对于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做出了积极评价。但是司法解释毕竟不能代替法律条文,刑事法律毕竟不能适用于民事领域,民事特别法毕竟只是广袤的民法体系中的一小部分。于是,法律上的语焉不详就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许多权益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盗赃物一究到底的做法完全忽视了第三人取得财物的法律状态,遇到赃物已被犯罪嫌疑人通过民事流转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占有的情形时,只要赃物仍然存在,公安机关的一般做法是以其为赃物为名予以收缴,然后返还给被害人或上缴国库。这就导致刑侦权力与民事权利相冲突。破坏民事流转的安全性,是公权力对私权的越俎代庖的强行介入。这固然有长期极左思潮的影响、公民维权意识薄弱等因素影响,但法律规定的犹豫性和模糊性也是极为重要的因素。作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事立法,《物权法》理应对盗赃物善意取得问题作出明确规范,但令人遗憾的是,《物权法》回避了该问题。
三、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在私权利领域内,所谓“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如果《物权法》没有在第107条规定对于盗赃物善意取得的限制,那么对于盗赃物而言,就将依第106条的规定,不受限制地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则。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成立的三项构成要件,同样,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如要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也必须符合这些要件。
(一)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须是善意的
何谓善意,在法学理论上也存有许多不同的意见。概而言之,此处所谓的善意即是善意受买人不知让与人并不拥有出让物的所有权。至于买受人可否因过失而不知,旧说认为可以,但依近来学者通说,善意虽就文意而言不以过失为必要,但考虑到善意取得制度在于兼顾所有人之利益与交易安全,应使受让人承担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故而,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系无权处分人的情形,应认定为非善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善意”这种受让人取得财物时的心理状态也很难判定。一般来讲在实务过程中,在判断受让人是否为善意时,应采用推定的办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应当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为恶意,则推定其为善意。
(二)标的物须以合理价格转让
是否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是判定受买人购买标的物是否出于善意的重要条件。正如我国《合同法 》对债权撤销权所作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试想,如有一人以明显低于标的物市场价的价格购进该物,则我们完全可以怀疑其购买的目的究竟是什么。盗赃物一旦脱离原占有人之占有流入市场,它就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基本属性。据价格与价值相一致的基本交易原理,过低的价格本身就表明该物来路不正,从而不由得是人们对受买人是否善意购买产生怀疑。
(三)标的物须已公示
所谓公示,就动产而言就是须完成占有的转移——交付。公示作为物权变动的基本方式,具有取信于社会公众的效力,这便是物权法中所规定的公示公信原则。因此须标的物已公示即受让人须实际占有该物,使除此双方之外的所有他人均感受到受让人占有该物的客观事实,才能使其适应善意取得。
四、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意义
(一)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流通
从本质上,善意取得制度是平衡所有权人利益和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一项制度。当原权利人与善意取得人之间取得冲突时,善意取得制度着重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利益。为的是尽快将不确定的权利关系稳定下来,促进商品流通,谋求整体的社会效益。同样,在我国每年都会发生大量的盗抢案件,大量的盗赃物将流入市场和社会,倘若不能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将此物的所有权确定,则会陷入古人所谓的:“名分未定,百人逐之”的局面,这将会导致在今后的每一次交易中,买受人都要去调查对方就用于交易的财产有无所有权或处分权,这不但会大大加深交易风险,增加交易的成本,而且势必会妨害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如果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那么一旦满足条件,则“名分已定也”。虽然原占有人失去了权利,但是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要求非法转让人的赔偿损失,这样一来既维护了双方的利益,也促进了商品的流通,维护了交易安全。这便是其最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