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气候变化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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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气候变化信息披露研究背景
2008年美国经济惨遭金融危机打击,联邦国会议员要求加强对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监管,并对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提出了加强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要求。另外在全球各国对气候变化问题关注的背景下,国际上达成了一系列有关气候变化的国际协议,包括《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路线图》、《哥本哈根协议》等,日前坎昆世界气候大会正在进行中。全球对气候变化的关注已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目前的经济形式、美国各界普遍对美国公司的不信任,以及对气候变化的关注使投资者要求上市公司增加提供气候变化对其财务影响的信息。[1]投资者对公司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环保问题也加大了关注,许多美国大型公司相继在网站及报纸杂志广告中宣传绿色经营战略。事实上,由于美国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缺陷,投资者很难掌握公司经营中受到的环境影响方面的信息。[2]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对上市公司的信誉、偿付能力和盈利能力的监督变得更加谨慎,并开始着手解决新的问题——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公司经营和财务信息的变化。
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完善气候变化风险信息披露规则的必要性
(一)美国SEC现行规则
美国SEC批准了信息披露规则中的环境因素报告,SEC通过的规则S-K要求公司披露实质性信息:例如,第101条要求公司披露过去五年的经营状况,第103条要求公司披露对经营有实质影响的立法进程;第303条要求披露财务状况和公司运营情况。然而当具体涉及到环境问题实质影响方面,看似包含了对气候变化引起风险信息披露的规范,实际上并没有几家公司在信息报告中披露了投资者寻求的关于气候变化方面的信息。
(二)美国SEC完善气候变化方面信息披露规则的必要性
目前世界各国科学家普遍认为气候确实正在发生变化,公司如果在气候变化和经营风险的关系上丧失透明度,必定会对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一些机构投资者和环境组织也认为气候变化必定会对经营产生重要的财务影响。
事实上,气候变化方面的相关信息披露对公司有很多益处,公司可以通过向公众提供环境方面的信息来提高自身商誉,从而在根本上促进投资者向该公司投资的倾向。然而目前各公司普遍在此信息披露上做得不完善、甚至完全缺失,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公司未意识到气候变化风险对自身经营的重要影响;还有公司担心该方面的信息披露会涉及自身商业秘密,并可能被投资者滥用。在SEC规则中明确要求气候变化风险信息的披露,是最重要的改革途径,因为这种方式可以建立统一模式,并且提交这样的报告可以让投资人在相同的标准下对不同公司进行比较。[3]
三、其他辅助信息披露措施
在规范信息披露方面,最重要的是应该由SEC制定统一的法律规定,此外还应该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作为补充手段为公众提供更多信息:(1)加强SEC的监督和现有信息披露规则的实施,尤其对那些更容易面临环境问题的公司,例如制造业、石油及汽油业。(2)由公司自愿披露。有许多全球性机构目前都致力于促使公司自愿提供经济、环境和社会表现方面的报告。自愿性信息披露既有利于上市公司向投资者传递更具相关性、可靠性和透明度高的信息,展示企业核心能力和竞争优势,又有利于投资者分析和判断企业未来发展的形势,制定低风险、高回报的决策,还有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公正性、流动性和透明性。[4]
四、保险公司的气候变化信息披露问题
在所有公司中,保险公司尤其关注气候变化,据调查保险行业面临的十大战略业务风险中最大的威胁便是气候变化。这主要是由于保险公司面临的潜在危险范围较广,例如风暴,洪水和热浪等自然灾害的增加及与环境有关诉讼的增加等。当然,其首要面临的财务风险就是由于气候变化大幅增加的索赔。在信息披露方面,保险公司需要发布的信息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保险人偿付能力、保险负担能力、保险人的减排计划、风险管理和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投资管理、确定目前或将来面临的气候变化风险以及由于气候变化产生的投资变化。金融监管机构从这些信息中逐渐意识到气候变化风险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五、对我国的启示
关于气候变化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问题是比较新的研究领域,并未见我国对该方面法律规制的研究成果。然而,当今国际形式迅猛发展,使我国不得不面对因气候变化产生的各种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方面的问题。通过对美国气候变化信息披露方面法律问题的研究,可以了解国际最新研究成果,也可以为我国该方面研究提供参考。我国《证券法》自1998年颁布以来,在2004年和2005年都对信息披露义务进行了修订,现行《证券法》第63条规定了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该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该规定在范围上应该说也包含了对气候变化带来风险方面信息的披露,但是并没有相应法规对其具体化。

信息披露是发行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在获取这些信息后,可以作为投资抉择的主要依据。所以为了更全面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首先,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市公司应该认识到气候变化对公司财务、尤其是保险公司财务会产生的潜在影响的重要性;其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该加快该方面的研究及立法,以具体规范上市公司的气候变化信息披露义务;再次,上市公司尤其是保险公司应该正确面对气候变化将带来的财务风险,并积极进行风险评估,以完善自己的信息披露义务;最后,投资人也应该在投资中更加谨慎、合理的选择投资对象。
【参考文献】
[1] Kevin W.Weigand:《气候变化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并确保保险业的发展》 (Climate Change Disclosure: Ensuring the Viability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While Protecting the Investors), HeinOnline-- 34 Wm.&Mary Envtl.L.&Pol'y Rev.294 2009-2010.
[2]Constance Wagner:《公司环境报告及气候变化风险:证券交易委员会信息披露改革的必要性》(Corporate Environmental Reporting And Climate Change Risk: The Need For Reform Of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Disclosure Rules), HeinOnline--11Transactions:Tenn.J.Bus.L.152 2009-2010.
[3]同上.
[4]陶云燕,朱开悉:《美国信息披露的发展及自愿性信息披露对我国的启示》,载《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6卷第1期,2005年2月.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