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的定义
股权即股东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包括由于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权,而狭义的股权仅指股东所享有的获取经济利益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通常所说的股份为狭义的股权。
我国《公司法》第4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利益”,这是从立法上对股东权的确认。但笔者认为该条款主要不足之处在于误解了股权的法律性质,因而将股东称之为“所有者”,对此笔者将在下文论述。除此之外,“资产收益”这一词带有较浓的经济学色彩,如采用“分取股利”的法律术语更为恰当。“重大决策权”属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每位股东仅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决策程序,而非单独能够做出决定。因而“重大决策权”也改称为“股东大会出席权、表决权”。同理,“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也分属股东大会,而非每位股东。所以在这里,笔者试图将该条款修定为:公司股东依法律和章程的规定,享有股利分取请求权、股东大会出席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二、有关股权法律性质的代表性观点
股权性质之争是随着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性程度的提高而出现的。17世纪后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使得公司独立人格真正确立起来。股份有限公司最大的特点是实行股东有限责任,即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责任,而股东则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被认为是一种和自然人一样客观实在,两者人格截然分开。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对公司制度的发展具有极为深远的意义。19世纪末,由于股东人数有限,凝聚力强的有限公司开始出现并快速普及于西方各国。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往往不直接参加公司经营,由股东大会委托经营管理者,而对经营管理者的唯一限制就是股权。由此,便提起对股权性质的认识问题。
西方公司产权自始就比较清晰,所以对股权性质并没有过激烈的争论。而在我国对于股权性质的讨论,是在对国有企业制度的改革中,企业应不应该以及能不能够在产权上真正独立这个问题上提出这一命题的。因此,股权性质之争自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以来就争论不休。
股权问题是公司法上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对股权的认识,不仅直接决定着对国家与企业财产关系的界定,而且对于能否真正建立起现代公司制度也有着自为重要的作用。迄今为止,我国学者对股权性质的认识仍不尽一致,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所有权说:主张股权性质为所有权,认为公司是由股东共同设立,作为公司成员,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则是其权利行使方式。这种观点多是基于所谓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离”理论,还有的是基于所谓“双重所有权结构”。
第二,债权说:股东权债权说认为股东权的实质为民法中的债权,股东与债权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股票即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股东的股息红利权是一种债务请求权,特别是随着现代公司的发展,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不断弱化,董事和经理的权利不断增强,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已退化为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权义集体说:该观点认为认为股东权是基于股东之地位所获得之多数权利与义务之集合体,而非单一之权利。此亦为德国权威之学说。
第四,法律地位说:谓股东乃属一种可以发生权利义务之法。律地位或资格。此项权利乃股东权之结果,而非股东权之内容。
第五,股东地位说;谓股份系股东之地位,非股东之权利。股东与公司间赖此地位相维系,股东之共益权,乃股东应有之权限。自益权,乃股东基于社员之地位,所应有之权利义务,即主张股权是股东在公司取得的成为各种权利基础的法律地位,而共益权不在此列。
第六,社员权说:该说认为股权是股东基于社员资格而享有之一种社员权,基于单一权利,而非集合体权利;既有非财产性质的表决权,亦有财产性质的获得股息和公司解散时取回剩余财产的权利,是兼有财产权性质的双重性质的综合利益。该说为大陆法系国家之通说。
三、评析
针对上述股权性质的各种学说,笔者认为:
第一,将股权视为所有权的观点,实质上是将动态的股权又回归为静态的所有权,从而抹煞了股权在投资中产生,在决策中行使,在经营中取利等一系列生动活泼的内容。传统所有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保护财产的静态归属,因而以占有权为基础,以处分为核心。而股权是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财产利益。它不在强调对实物财产的直接占有,而偏重于对物的使用、利用所取得的财产收益。因此,尽管股权由所有权演变而来,与所有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从权利的功能而言,二者是判然有别的。如果将股份视为所有权,要么在逻辑上导致对公司法人所有权的否定,使公司难以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要么在理论上落入“双重所有权”的境地,形成与“一物一权”规则的悖理。因此不应将股权视为所有权。
第二,将股权视为债权也不妥。尽管股权具有债权的某些特征,但两者不同表现在:(1)在债的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只存在各自利益,即利益不一致,而股权中既有自益权,又有共益权。(2)债的关系有双务等价有尝之特点,而股东一旦履行出资义务,即只有权利而无义务,且股东所获股息红利与出资不要求对等。(3)债的履行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所为,有认“人”特征,故债权转移义务人,而股份公司股权转让除某些种类的股票外,不必告知公司,公司只对持票人履行分红义务,有认“票”特征。(4)股东投资行为要承担一定投资风险,而债权人借贷行为则不必,故企业解散时,债券优先于股权受偿。(5)债权因债的清偿而消灭。(6)债权一般有履行期限,而股权则没有。(7)公司债权人不参与公司的决策,而股东可以。此外,股权除了具有财产性的权利以外,尚有非财产性质的权利,如股东会议出席权、表决权和股东会议记录查阅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