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契约精神的培养
第一,将契约精神嵌入执政意识,建立服务型政府。政府的公权力来源于宪法的授权。从契约的角度透视宪法,宪法的实质应是公民与国家的一项政治契约。宪法的主旨应是保障公民权利、防范国家权力的异化。从宪法精神看政府的职能,政府应是服务型的政府,而不是管制型的政府。政府掌握着公共治理资源,政府的公共政策安排、制度安排是否体现公正、公平和正义的契约精神,将直接影响国家与社会的和谐。[6]国家公务员是政府与社会成员之间的桥梁,公务员是否具备与公民平等的契约意识,直接关系到我国依法行政的水平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政府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在一些公务员头脑中仍存在着封建的官本位意识和等级特权思想,在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吃拿卡要、以权谋私、侵害被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还不以为然。说到底,这是政府某些官员和公务员契约意识缺乏的表现。政府及所有的公务员手中的权力都是符合人民公意的宪法契约和由此生成的法律契约赋予的。笔者认为应该在这个意义上,构建政府和公民之间平等的契约意识以及公开制约权力的契约责任规则,培育国家公务员公平待人的契约角色意识和公正执法的契约服务意识,反对封建官本位意识和等级特权意识。建立内涵契约精神的社会责任国家和有限政府,将政府的“管理意识”转变为“契约意识”和“服务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信用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行政,这是实现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第二,将契约精神融入市场经济,建立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前提和基础,离开了信用,正常交易就无法进行,市场经济就难以维系。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当代,日益复杂的交换关系已构建起彼此相连、互为制约的诚信关系链条,一旦链条的某一环节中断,就会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和经济损失。在我国,由传统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一些经营主体缺乏契约意识和诚信意识,为谋求无本之利或低本高利,一些企业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广告宣传,逃债赖债,偷税漏税,欺诈合同伙伴等愈演愈烈。商业信用低迷和社会信用缺失,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这不仅妨碍了人们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亦必然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建立一个恪守契约信用的商业社会已经刻不容缓。信用的实现需要契约来约束,契约的履行需要法律制度来保障。应在市场经济中大力弘扬契约精神,强化经营主体的契约意识,并建立相应的配套法律规则予以约束,如建立“诚信企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信用情况,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健全企业信用评级制度,促进企业诚实守信;健全消费者维权通道,约束规范政府管理行为、企业经营行为。[7]从制度上形成对各类市场主体和政府部门的刚性制约,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制等多种手段,对失信违约、不讲信用的企业,根据行业特点,予以严厉惩罚,使失信者付出惨重代价,不敢再冒失信风险,真正做到让守信者受益,让失信者受罚。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必须依法经营,否则就会被淘汰出局,这是物质文明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三,将契约意识内化为公民的道德意识,以道德自律来实践契约精神。契约在公民的生活中无处不在,社会上的各种准则和人组合在一起就是一个个契约,如公民与职业就是最常见的契约关系。随着我国法制的深化,公民维护契约权利的意识正在不断增强,但履行契约义务观念却没有相应跟上。比如,有很多公民在工作中强调待遇和福利! 却不能恪守职责、敬岗爱业。敬业精神的普遍缺失就是未将契约精神内化为公民职业道德的一种表现。其它诸如闯红灯、踏草坪、偷漏税之类的现象在社会中仍较普遍! 这亦是契约精神没有内化为公民公德的表现。弘扬契约精神,必须追求将其内化于民心的效果,我们必须加大契约精神的宣扬力度。把它看作一个法律意识和道德的塑造工程,并辅以相应的制度规范予以强化.加快“契约人”“诚信公民”的建设。现代文明社会,迫切要求全体公民不断强化契约意识、诚信意识,并使之成为公民道德的普遍要求。只有将守契约、重诚信的契约意识内化于公民的道德意识,转化为一种全社会各阶层认同引以自律的社会风尚,才能打造出一个诚信友爱的和谐社会,这是精神文明得以提升的内在要求。
小结
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接受的是出资人的委托和授权,写好各类“总结”是对股东利益的尊重;而政府部门更应该写好“年终总结”,因为主权在民,他们的背后是人民的授权,更应该模范地彰显“契约意识”,这正体现了权力来自人民的政治契约意识。而契约的力量不在契约本身,而在于执行。再好的契约,如无人遵从,也形同虚立。契约意识说到底是一种遵纪守法意识,诚信意识,人格意识。没有这种意识,各行其是,无所约束,社会经济生活就会乱套;有了这种意识,并在社会各环节、公民各层面渗透和张扬,社会秩序才得以规范。
【参考文献】
[1]拿破仑法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2]薛波.元照英美法词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卓泽渊.法治的意识基础:契约精神与宪政精神,江苏行政学院学报[J]2004年第5期,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