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虚拟财产民法保护体系
(一)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在该条文中“其他合法财产”是弹性的语言,如何解释目前尚没有明确的依据,至于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主体、虚拟财产的法律要件等也无法探寻。⑤笔者认为,在此对于“其他合法财产”应作扩大解释,将虚拟财产包括其中,给虚拟财产一个“法律名分”,将更有利于对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二)关于适用物权法的保护
我国《物权法》第2条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上文已经从多方面论证的虚拟财产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征和属性。随着科技的进步,社会行为的多样化,物权法理论在坚持调整有体物物权法律关系的前提下,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也逐步适用于某些特殊的物权法律关系的调整。这为虚拟财产受物权法的调整提供了理论依据。权利主体可以依据物权法通过物上请求权实现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三)关于适用合同法的保护
网络游戏玩家通过自己的劳动、金钱投入或者虚拟市场交易获得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但玩家并不能够像其他普通财产一样将虚拟财产揣在自己的口袋里,而是必须依靠或者说借助于网络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和管理。因此,游戏玩家和网络运营商之间存在着虚拟财产保管合同。当游戏玩家和网络运营商之间发生虚拟财产交易纠纷时,应当适用合同法来予以调整。
目前游戏玩家之间的虚拟财产的交易绝大部分是在网络虚拟交易平台实现的,关于虚拟财产买卖合同的成立与否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确定同样适用合同法关于电子交易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新近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从虚拟财产保护的角度主要存在两种情形。第一种是网络运营商以外的第三人通过非法手段致使虚拟财产所有权人遭受经济利益损失的,网络运营商在管理上不存在过错的,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第二种情况是,第一种是网络运营商以外的第三人通过非法手段致使虚拟财产所有权人遭受经济利益损失的,网络运营商未尽到必要的管理和注意义务的,应当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注释】
①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第203页.
②魏振瀛:《民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第123页.
③陈卫佐译著:《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二版,第27页,注解2.
④刘霞,刘晖:《论数字化时代侵财性犯罪的对象——以网络虚拟财产为视角》,《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3 期
⑤秦祖伟:《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叙述探索》,2005年第5期,第25页.
【参考文献】
[1]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3]陈卫佐译著,德国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刘霞.刘晖《论数字化时代侵财性犯罪的对象———以网络虚拟财产为视角》[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3).
[5]秦祖伟《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J].叙述探索,2005,(5).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