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在活体检验实践中所遇到的损伤是复杂多样的,譬如:鼻骨线形骨折又无明显移位;耳廓缺损未达到轻伤标准:牙齿脱落或折断1颗的;一节指骨线形骨折的“不含第2至5指末节”;一处肋骨线形骨折又无明显移位等等。诸如这些损伤,倘若有两三种同时出现在—个被鉴定人的身上,那么应该如何来综合评定?目前尚无一种比较客观与科学的方法可以运用。
警界科海
2004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