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在运用'解构'方法对行政法本质的传统研究范式之弊端进行剖析的基础上,指出科学认识其本质的途径在于转换研究范式:以'相对论'的视野在运动、变化、发展中,将行政法的基本矛盾双方,置于不同参照系下进行考察,从而得出行政法的本质具有相对性,动态性和开放性的特征,存在于确定性与非确定性、运动与静止、应然与实然的统一过程中.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4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