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地公民甲在B地做生意期间,被当地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达48小时,在甲向当地公安机关交现金5万元,并打下1万元的欠条后才被放回。甲向A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B地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并返还其被扣的现金。A法院依法向B地公安机关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B地公安机关认为该案应属B地法院管辖,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行政与法制
2003年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