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2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终审审结了一起以上大学困难为由而起诉生父追索增加抚养教育费案件。法庭当庭判决驳回了原告杨丽娜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200元。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文件颁布实施后,全国人民法院处理大学生追索抚养教育费适用该
当代审判
2003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