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只有提单本身显示"已装船"才有效,不需要也不能够用其他独立的单据来证明"货物已装船"。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常常要求受益人提交已装船提单,这主要是为了降低开证行与申请人的风险。然而实务中,在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中,往往会出现用一些其他单据或者多种单据的组合来替代已装船提单的情形,并由此引发了一些问题。如何认定此类替代行为,需要对信用证项下相关单据的性质及有关规定予以厘清。案例背景2014年6月26日,开证行开立了一
中国外汇
2015年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