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津政办发[2012]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居住区及公共设施名称使用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2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