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处置停缓建项目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第一条为保证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城市形象,改善市容环境,加快处置本市停缓建项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1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