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效力的成立与生效上,新合同法作了严格区分,且在无效合同的范围上,新合同法有更严格的限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为无效合同的确认机关;对“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所签合同的效力应为无效合同;对当事人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在有利当事人减少纠纷情况下可变更合同;对于以欺骗、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应视为可撤销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1999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