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社发[2013]37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基本需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38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鲁劳社[2008]13号)所附的《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3年2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