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通过对西方近代自然法理论的批判和改造,完成了一场重大而深刻的法哲学革命。这场革命的基础是他洞见到自然法理论赖以成立的抽象的人性概念无法为法哲学提供坚实基础,为此,他用更加具体、真实的伦理取而代之,作为法哲学的基础。其后,他在重新接纳现代个体精神的前提下,一方面将自然法理论与经济学结合起来,提出独特的市民社会理论,以克服自然法理论的不足;另一方面则在伦理的基袖上对国家进行重构。结果,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离遂取代了自然法理论的法律和道德的分离,成为其后法学理论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人大法律评论
2018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