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依据制定的行政规则制定请愿制度将以公民为代表的各方主体纳入行政规则制定的规划环节。该制度由美国行政程序法、国会颁布的一些成文法中的规则制定请愿条款以及各行政机构在权限范围内颁布的有关请愿程序的具体规定构成。该制度在降低行政机构被利益团体俘获风险、改善行政机关的狭窄性决策行为、降低行政规则制定主体收集制度需求信息成本、弥补行政立法决策信息投资不足和传递行政机构的政策偏好信息等多方面体现出制度优越性。作为该项制度的监督机制,美国的司法机关一直积极探索如何尊重行政机构专业性优势、不干涉行政机构合理范围内的裁量权以及积极履行审查职责三者间的平衡策略并由此经历了审慎审查、审查介入和实质性介入三个阶段。就我国而言,现有的行政立法工作计划制定环节中缺乏公众参与和对民意的吸纳,有关行政立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并未规定赋予公民、社会团体和相对方以权利提出行政立法动议或者提出行政立法请愿。我国行政立法中公众制度需求传递渠道的缺乏使得政府主导型的法律制度供给模式因信息获取和信息处理能力的不足无法及时获取法律制度需求而逐渐呈现出被动回应性和滞后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