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从法哲学角度探讨了作为商业贸易准则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针对"信用",本文指出民法中的信用原则解决的是强制性地分担决策风险的问题,"遵守承诺"与道德并无必然联系,并从功利主义的"经验准则"的角度解释了信用作为长期经济交往准则的有用性,从语言分析的角度批判了Ross的直觉主义,借助Austin"演艺表达"的概念,认为"承诺"能够被交往着的双方理解,原因在于"交往前提"已经建立。针对"诚实",本文认为商业交往中的诚实与道德并无必然联系,在合同信息披露上,康德理论并不能够帮助我们解决隐性欺骗的问题,借助维特根斯坦的"理解"理论,"诚实"的真谛在于合同精确地做成,而不是道德上的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