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于1938年的美国《联邦民事程序规则》对原告与被告的事实主张具体化义务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原告在起诉状中无须主张具体的事实,但被告必须对原告起诉状的事实主张作出认可、否认和信息不足无法答复的具体回应。区别对待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解决历史上令状制度导致的原告起诉难问题和菲德尔法典对原告起诉难问题解决的受挫。2008年,联邦最高法院对Iqbal案作出的判决,颠覆了《联邦民事程序规则》不要求原告具体主张事实的做法,而是要求原告与被告一样,都必须遵守事实主张具体化的要求。该案对美国的影响尚在进一步发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