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彻底实现证券无纸化,投资者手中不再持有实物证券,而是通过电子登记账户实现相关的证券权利。股票、公司债券等资本证券无纸化后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成为了疑问,法律也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同时,《证券法》对于无纸化证券权利归属的标志、权利转移的生效要件等都没有明确规定。修订后的《证券法》能否对无纸化证券的善意取得问题作出回应,值得期待。本文通过考察无纸化证券持有模式,明确投资者对电子账户记录享有财产权,肯定了无纸化证券可以发生善意取得,并结合国际公约和国外成功立法经验,对我国无纸化证券善意取得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