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是由《民法通则》的民事法人制度所确立,并随着《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而逐步完善起来的。受到整体立法环境和立法技术的制约,虽然民办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经历了从事业单位法人到民办事业单位法人再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演变,但是民办高等学校的法人定位并不准确,从而严重影响了民办高等学校的行为能力和行为方式。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深入思考民办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为促进我国民办高等学校的健康发展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2010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