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鄂政办发[2008]3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加强对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的组织领导,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8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