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争议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批复争议及补偿标准争议是土地征收争议的焦点。由于目前法律规定不甚明确,土地征收批复争议如何救济存在很多争议,完善土地征收批复争议的救济机制,需要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完善同步进行。而对补偿标准争议,可以建立新型的裁决救济机制,即设立专门的全国及省级征地补偿裁决委员会,对省级裁决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全国裁决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的裁决具有终局性;但是,土地权利人如果选择了裁决,就不能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如果选择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就不能再申请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