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契约是在九十年代中期被学者引入我国的理论界的。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一般接受日本学者兼子一教授对诉讼契约所下的定义,即“私人之间以直接或间接地对现在或将来出现的民事诉讼或强制执行施加某种影响,引发法律效果为目的的合意,
研究生法学
2002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