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程序性庭前审查程序是从旧刑诉法下"职权式庭前审查程序"变革而来,其立法意图是防止法官的主观臆断.经过近十年司法实践的检验,程序性庭前审查程序暴露出许多缺陷.导致缺陷的原因,除了当时立法意图单一、对庭前审查程序所具有多项功能的认识不足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对构建庭前审查程序的理论研究不足.因此,笔者从实践中产生的问题着手,通过理论的研究,认为庭前审查程序既要实现其功能性目标,又要符合现代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要求,应当遵循一些必要的原则.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4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