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尚无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在实务操作中,通常是按照村民自治实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然而,如果完全依赖村民自治,恐因民主程序不规范、认知上的受限、私人或宗族之间恩怨等情形,导致多数人以自治之名侵犯少数人的合理利益。因此,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合理界定,亟需尽快填补国家层面的相关立法空白,加强法定干预以规范村民自治.
海峡法学
2018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