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的法制变革,创建了近代意义上的司法制度,其与之前的司法,从制度安排、专业化程度、运行方式等方面制度迥异。它是以民主政治形态、现代法律教育、现代经济体制为依托的制度形式。这种制度实际意义上的完整运行始于民国时期,民国时期的司法制度经历了创制、运行和变异三个阶段。本文对其实际运行效果进行了学理意义上探讨与分析,不仅仅意图为现实寻求一种历史的借鉴,也欲通过这种探究,使近代司法运行的意义更为明晰。
现代法学
2018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