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救助概念的司法认同具有重要意义,其成为海商法中为数不多的纯粹中国元素的法律术语。雇佣救助受《1989年救助公约》调整,公约起草过程中已经充分评估了适用公约可能产生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加百利”案再审判决亦表达了这一法律见解。应重视公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关系,其第九章的规定只能定位于救助公约的国内化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司法适用和将来的任何修改都需以此为前提。中国现行海难救助制度基本能够满足雇佣救助的规则需求,应慎重考虑基于雇佣救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改。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8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