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消防工作的综合性、复杂性和科技性也相应增强了,由于火灾原因认定偏差而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也随之而来。去年某城市发生了一起重大火灾事故,公安消防机构经过现场勘查后出具了《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了此起火灾原因,并送达了当事人。但结论做出后,经多方专家论证,认为现有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原结论的确凿无误,还尚存一些疑点,于是公安消防机构撤销了第一份火灾原因认定书,又组织力量重新调查。但由于许多证据已在大火中灭失,故火灾原因无法查清。因此向当事人送达的第二份《火灾原因认定书》的认定结论为“起火原因不明”。事后当事人以公安消防机构存在执法过错而造成火灾原因认定失误为由,向消防机构申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