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某财会专业期刊上的一篇文章在谈及实收资本的帐条处理时举例说,有两个厂联合成立了一个责任有限公司,出资240万元,其中专有技术和专利权值为120万元,竟占50%,又未说明有何特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4条和第80条都明确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只有第24条规定中有一个例外,即“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因此,上述举例明显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7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