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实行的仍然是补偿性赔偿的原则,在实际执行中,还是会遇到损害种类和损害数额不易确定以及操作困难等问题。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应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作法,在产品责任中增设惩罚性赔偿。
政法论丛
2002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