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赣各主管单位:现将《江西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可适告省财政厅综合处。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江西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和使用的管理,保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专款专用,促进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94)财练字第138号《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收缴办法》)的有关规定,结二代室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凡在江西省境内出售国有住房的各级政一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均为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