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筹资金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教育机构。
新法规月刊
2003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