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用密码管理,保护信息安全,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商用密码,是指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进行加密保护或者安全认证所使用的密码技术和密码产品。第三条商用密码技术属于国家秘密。国家对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销售和使用实行专控管理。第四条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密码管理机构)主管全国的商用密码管理工作。
新法规月刊
1999年11期